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质量和卫生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日期:2016-11-02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33
     

发布者: liangshiju   点击: 0   发布时间: 2016-11-02 15:45:02

一、责任单位
东宁市粮食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局长
三、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