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日期:2019-1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052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外事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承担有关自然资源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有关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资产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和省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踏勘论证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国家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工作。负责落实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报批工作。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负责城市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大型广告、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规划编制、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一图制”审查工作。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组织编制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配合发改部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监测成果。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加工、编制,促进成果社会化应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等立项提出意见。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接受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五)建设项目审批股。负责规划区内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集体建设用地)控详、修详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核定建设用地位置、界线、面积、征收范围的确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提,提出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条件。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论证工作。负责组织建设项目验线核实。负责小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负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燃气、输电线路等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单独立项的变电所、换热站、污水提升泵站、通讯基站等站址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参与大中型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负责参与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大型广告、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规划编制、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私有住宅建设、房屋改变使用性质及门窗改建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控详规划的编制、报批、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承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承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审批。承办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执行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协调、服务国家、省、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顺利实施。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资源部、省厅或市局行使的石油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自然资源部或省厅、市局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负责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执行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市开展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落实矿山储量动态更新机制。督促地质资料汇交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