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委托统一管理。

(二)政府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局测算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政府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楼层、户型、套数以及物业公司、物业费标准、租金等相关情况。

(四)配租(补贴)家庭应当自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补贴)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交纳3000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实行年度复审制度。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

(六)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合同中止之日起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能退出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执行,具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七)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并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上报收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

(八)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须经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单位验收,并交齐与房屋使用有关的费用后,方可退出。

   (九)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送达公共租赁住房收回通知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六个月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利用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7、损坏、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8、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