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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7-02-08
  • 名称:东政发〔2016〕9号-关于保留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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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6〕9号-关于保留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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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精神,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部门呈报、集中审核、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经审定,保留东宁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133项,其中:综合服务事项有关政策支持类及法律和信息咨询类2项,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类6项;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类3项,社会保障类47项,劳动就业类14项,医疗卫生类12项,住房保障类4项,文化体育类8项,扶贫脱贫类6项,热点及其他类31项。取消东宁市市本级综合服务事项知识产权类项目2项。

保留镇级公共服务事项49项,其中:公共教育类1项,劳动就业类1项,社会保障类15项,医疗卫生类1项,扶贫脱贫类2项,文化体育类3类,住房保障类2项,热点及其他类24项。

村级公共服务事项36项,其中:社会保障类9项,医疗卫生类3项,扶贫脱贫类1项,文化体育类3项,住房保障类3项,热点及其他类17项。

城区公共服务事项24项,其中:法律咨询3类项,公共教育类1项,劳动就业类1项,社会保障类6项,医疗卫生类4项,热点及其他类9项。

社区公共服务事项23项,其中:劳动就业类6项,社会保障类3项,医疗卫生类4项,文化体育类2项,热点及其他类8项。

二、公布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络详细公示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年检、收费等有关规定。

三、市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实施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服务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市政府将对应省市公共服务事项和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取消的市本级公共服务事

         项清单

      2.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的镇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3.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4.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的城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5.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