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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7-02-08
  • 名称:东政发〔2016〕8号-关于建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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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6〕8号-关于建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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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权力事项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大力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开展清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工作。通过部门呈报、集中审核、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经审定,共计清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87项,其中保留66项、规范11项、取消10项。

二、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络详细公示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年检、收费等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实施机关可以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但不得增加办理要件。对擅自增加办理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各级法制和监察部门举报。

三、依据201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事项的决定》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我市部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与取消,规范11项,取消10项。公布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各实施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各实施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四、市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实施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服务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施机关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事项监督检查档案,认真履行审批后监管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现象。未纳入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布前已经实施的中介行为,实施机关仍需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六、市政府将对应法律法规和省市中介服务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市中介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东宁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2.东宁市人民政府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3.东宁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