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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13-09-22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县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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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县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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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县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宁县人民政府

2013627

 
东宁县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民生活条件,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一)我县农民在政策(适用)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每户可享受1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我县农民在政策(适用)范围内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全额奖励交易契税(先征后返);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0%的交易契税。

(三)我县农民在东宁县城及六镇政府所在地购买商品房的,可申请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不变,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经营收益权等原村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我县农民在201361201481期间,购买当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商品房,以开发商开具的正式购楼不动产发票或签订的购楼协议及交纳的定金票据为准;农民回迁户在征收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享受1万元购房补贴。

(二)我县农民在东宁镇北河沿村、万鹿沟村北中华路两侧,县城东出口黄松路以东团结路以北,县城西南出口建国路两侧,绥阳镇木耳产业集群以西、新火车站以东,三岔口镇口岸路、要塞路两侧当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全部优惠政策;在当年其他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优惠政策中(一)、(三)、(四)条。

(三)我县农民购买商业门市、车库及二手房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办材料

1、购买楼房的正式不动产发票或购房协议及定金收据,农民回迁户提供征收补偿协议;
2、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程序

由县住建局统一印制《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审批表》并发至各镇,购房农民到所在地镇政府领取审批表,并经村委会、镇政府、开发商盖章签署意见后,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全年受理)。

(三)政策兑现

年末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规划局、房产局、城镇办等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县长审批,一次性兑现优惠政策。

四、本政策由县城镇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