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2013年3月修订)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4)坚持密切配合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部门各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民政局局长

成    员:民政局、外事办、发改局、物价局、科技局、商务局、粮食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绥阳铁路车站、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药监局、气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保险公司、武装部、边防大队、红十字会、绥阳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

2.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救灾工作情况;

(4)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外事办: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发改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物价局: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商务局:负责与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双边合作项目。组织跨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市场。

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备和帮助做好应急期间粮食筹集、调运工作。

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绥阳铁路车站: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移动公司、网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应急通讯保障。

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农业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广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药监局:负责对县内的药品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对县内食品销售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保险公司:指导与灾害相关的保险工作。

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边防大队:负责组织边防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县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绥阳林业局:负责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

三、应急准备

3.1财力准备

(1)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和镇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物资准备

(1)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2)县级储备库应储备包括救灾衣被、帐篷、净水设备、食品药品和冲锋舟等救助所需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县直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县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6)各镇(社区)要科学选址,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以省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利用卫星传输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县(     区)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装备准备

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民政部门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和移动电话。镇、村防汛期间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

3.5人员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组织民政、公安、气象、卫生、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救灾专家队伍,紧急期间或重大灾害期间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决策咨询制度。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同驻县军警部队建立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紧急运输保障队伍,落实车辆、人员,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救助灾民。

(4)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所有救援队伍都要报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备案;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5)以县、镇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3.6社会捐助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制定《县民政局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县内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要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社区、乡村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技术和意识准备

(1)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2)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以镇、村为单位,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当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4.1灾害分级认定标准: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我县自然灾害分为级、Ⅱ级级管理。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级、Ⅱ级、级自然灾害:

(1)重大自然灾害(级):造成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40%以上。

(2)较大自然灾害(级):造成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上。

(3)一般自然灾害(级):造成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20%以上。

4.2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级以上程度的。

(2)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应数量的人员死亡或相应数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紧急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预警预报: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3)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县、镇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4启动程序:

(1)灾害发生后,县、镇政府和县、镇涉灾部门,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2)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3)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五、应急响应

5.1县级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在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三级应急响应状态。一级响应工作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二级响应由副总指挥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1)预案一经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

(2)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省民政厅直至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一级响应要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二级响应以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亲临一线指挥救灾。一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带队,二级响应由副总指挥带队,三级响应由办公室主任带队。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6)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政府或民政厅、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和物资请示。款物到达后按照拨款程序12小时下拨灾区。

(7)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三级响应在72小时内,县民政局、财政局会商确定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迅速下拨灾区。

(8)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类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9)根据响应等级适时适当范围地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公开捐赠账号,启动各地捐助接收站宣传动员工作机制。

(10)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每日编发一期《昨日灾情》,不定期编发《灾情救助专报》,报县政府,送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5.2信息收集和发布

5.2.1灾情信息共享。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经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方可向市减灾中心、新闻界及国际网站发布。

5.2.2灾情信息规范。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县城(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灾情信息报告。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的原则。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市(地)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市(地)级报告后,应在2小进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地)、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地)级民政部门上报,市(地)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地)级民政部门上报。

5.2.4灾情信息核定。县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5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县、镇政府领导下,在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灾区县、镇政府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村级组织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一旦发现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要逐级向县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增援。

5.3.1抢险与救援。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抢救组负责。抢救组由公安、民兵、武装干部战士为主,必要时可以启动部队、预备役、武警、消防、电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的批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驻军、武警以及预备役部队的主力军作用,尽快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工作。

(3)发挥省、市、县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5.3.2转移与安置。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交警、交通和乡村干部组成。

(1)动员组织。村屯(社区)转移命令由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镇转移命令由县(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疏散转移。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灾民进一步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要由电力、水利、民政部门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5.3.3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物资供应组由民政、财政、粮食、商业、医药、物资、石油、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1)受灾地区的商业、粮食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群众应急捐助的办法,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县救灾预备金和储备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县财政、银行及民政、交通、粮食、医药、商业、物资、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全力做好救灾款物的划拨、调运工作。

(3)县、镇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5.3.4医疗与防疫。由当地救灾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责,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医疗部门人员组成。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减少伤员的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3.5治安与安抚。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灾物资安全和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当地政府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必要时建议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的心理调治服务。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5.3.6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5.4国际援助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对一级自然灾害,经请示民政厅、外事办、商务厅同意后,可以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援助活动,借鉴国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利用国际资金、物资和技术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5.5应急结束

(1)灾区县、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2)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

(3)经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响应级别分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2)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民政部门在10月10日(1月10日)之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

(3)根据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和春荒期间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灾款物。

(5)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对大面积缺粮,当地政府无力解决的,由政府担保,实施开仓借粮。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发改、财政、农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恢复重建

灾民倒房重建实施项目管理,由县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民政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和恢复重建台帐;填写分镇的汇总统计表,并将分镇的汇总表上报市民政部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电局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建立年度救灾救助工作考评制度,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