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煤炭安全生产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抢救方案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医疗卫生救助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保险

5.3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县煤炭局按照自身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人民政府为主,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煤炭局应当与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委会、县煤炭局、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及县煤炭局,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煤炭局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县煤炭局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安委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安委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县煤炭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县煤炭局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县煤炭局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应急抢救方案

4.1.1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抢救

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救灾指挥部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判断灾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果断的做出决定,下达救灾命令。

a、必须了解的内容:

(1)爆炸地点及事故波及范围;

(2)人员分布及伤亡情况;

(3)通风情况(风量大小、风流方向、风门等通风构筑物的损坏情况等);

(4)灾区瓦斯情况(瓦斯浓度、烟雾大小、一氧化碳浓度及它们的流向);

(5)是否发生了火灾;

(6)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是否正常运转、防爆门是否被吹开)。

b、必须分析判断的内容:

(1)通风系统破坏程度;

(2)是否会发生连续爆炸;

(3)能否诱发火灾;

(4)可能影响的范围。

c、必须作出决定并下达的命令:

(1)切断灾区电源;

(2)撤出灾区和可能影响区的人员;

(3)保证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4)保证升降人员的井筒正常提升;

(5)请点井下人员、控制入井人员;

(6)命令有关单位准备救灾物资,医院准备抢救伤员。

d、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

(1)选择最短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抢救。其方法是:一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二是沿进风方向进入灾区。选择哪条路线进入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确定。一般来说,救护力量小时,要沿进风方向进入灾区,因为在空气新鲜的巷道中行进,对保持救护队的战斗力,减少队员体力消耗有力。如果爆炸后,进风巷道垮塌、冒顶和堵塞,一时难以清理和维修,也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但在回风中行进,有烟雾和有毒气体的威胁,救护队员的行进速度较慢。可是,这一带往:是遇险人员较集中的地点。救护力量多时,可以同时从进,回风两侧派人进入。

(2)迅速恢复灾区通风。

(3)反风。

(4)清除灾区巷道的堵塞物。

(5)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在灾区内发现火灾或残留火源,应立即扑灭。火势很大,一时难以扑灭时,应制止火焰向遇险人员所在地点蔓延,特别是在火源地点附近有瓦斯积聚盲硐,尤应千方百计防止火焰蔓延到盲硐附近引起瓦斯爆炸;待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后,再进行灭火工作。火区内有遇险人员时,应全力灭火。火势特大,并有引起瓦斯爆炸危险,用直接灭火法不能扑灭,并确认火区内遇险人员均已死亡无法救出活人时,可考虑先对火区、进行封闭,控制火势用综合灭火法灭火,待火灾熄灭后,再找寻遇难人员的尸体。

(6)发生连续爆炸时,为了抢救遇险人员或封闭灾区,救护队指战员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利用两次爆炸的间隔时间进行。但要严密监视通风和瓦斯情况并认真掌握连续爆炸中时间间隔的规律,考虑在灾区往返时间。当间隔时间不允许时,不能进入灾区,否则,难以保证救护人员的自身安全。在抢救事故中,要防止扩大事故,增加伤亡,决不允许用活人换死人。

(7)最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担负抢救遇险人员和灾区的侦察任务。在爆尘大、烟雾浓的情况下进行侦察时,救护队员要沿巷道排成斜线分段式前进,发现还有可能救活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发现确已死亡的遇难人员,要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

(8)第二个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要配合第一小队完成抢救人员和侦察灾区的任务,或是根据指挥部的命令担负待机任务。待机地点要选在距灾区最近、有新鲜空气的地点,待机任务主要是做好紧急救人的准备工作。

(9)恢复通风设施时,首先恢复主要的最容易恢复的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一时难以恢复的通风设施可用临时设施代替。恢复独头通风时,除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新风风流中外,要安排瓦斯的要求进行。

4.1.2煤矿火灾事故的抢救

在处理火灾事故时,首先必须弄清火灾性质、发生位置、火势大小、火灾蔓延方向和速度、遇险人员的分布及其伤亡情况、灾区风流(风量大小及其流向)及瓦斯情况,然后要正确地选择通风方法。

处理火灾时的通风方法及其选择

处理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火烟短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无论采用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保证灾区和受威胁区人员的安全撤退;

(2)防止火灾扩大,创造接近火源直接灭火的条件;

(3)避免火灾气体达到爆炸浓度,避免瓦斯通过火区,避免瓦斯、煤尘爆炸;

(4)防止出现再生火源和火烟逆退;

(5)防止产生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遇险或受威胁人员的分布,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法并预计火风压的影响范围,及早撤出受威胁地区的人员,采取稳定风流的措施,防止风流逆转。具体措施如下:

a、积极灭火,控制火势

火灾发生后,应尽一切可能创造条件积极灭火。直接灭火失效时,当灾区人员已撤出的情况下,应在火源的进风侧建筑临时密闭,适当控制火区进风量,减少火烟生成。

b、正确调动风流,避免事故扩大

火灾发生在分支流中时,应维持主要通风机原来的工作状态,特别是在救人、灭火阶段,不能采取减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措施。

c、减少排烟路风阻,加大排烟能力

在可能的排烟风路上,应迅速打开风窗或已有的防火风门、甚至密闭,消除阻碍风流和火烟流动的障碍物,使回风线路畅通和扩大排烟能力,迅速将火烟直接导入总回风道排走。

d、独头掘进水平巷道火灾的处理

1、当火灾发生在掘进巷道迎头时

一般来讲,这类火灾的处理比较简单,处理过程中也比较安全。此类火灾的特点是:

(1)此处火灾往往是由爆破或电火花引起的,在初起阶段抓住时机直接灭火,成功率较高。

(2)工人易于发现,也易于撤退。在没有发生瓦斯爆炸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人员伤亡。

(3)在发火初始没有引起爆炸的情况下,若正常涌出瓦斯,只要保持正常通风(工人撤退时不要停掉局部通风机),是不易构成爆炸条件的。这是因为迎头的瓦斯涌出后,随着火焰的燃烧而耗失,不易达到爆炸浓度。但迎头附近有积存瓦斯的断层或旧巷时,因火灾烧毁支架造成冒顶,沟通了断层或旧巷,瓦斯大量涌入发火迎头,还是有发生瓦斯爆炸的可能。

救护队到达事故地点时,若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爆炸性气体浓度不高,只是浓烟高温。这时,只要救护队员敢于冲破高温浓烟,使用工作面的洒水设备和轻型灭火装备就能很容易地扑灭火灾。万一扑灭不了,只有封闭。当局部通风机已经停转,救护队就首先测定瓦斯浓度和氧浓度,然后根据有无爆炸可能确定行动对策。

2、当火灾发生在巷道中部时

(1)火灾的特点。

①火灾发生后易烧断风筒,火焰点以里容易造成瓦斯积聚;②难于测定火焰点以里巷道中的瓦斯浓度,及其变化情况;③火焰的燃烧最易发生冒顶,即堵塞了人员通道,又堵塞了风流回路;④发生火灾后,工人不易发现,也难于撤出。

(2)火灾的处理措施。

由于上述原因,给救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处理措施如下:

①设法直接灭火。采用水灭火时,水量要充足,要防止水蒸气爆炸和氢气爆炸。

②火焰点以里有遇险人员时,在灭火的同时,可打开压气管阀门加大压气量或将水管改送压气,以延长遇险人员待救时间,降低瓦斯浓度;但供气量不能过大,以免把高浓度瓦斯吹向火焰点引爆。

③在救人灭火过程中要严密监视瓦斯情况,并分析判断发生爆炸的可能性。

④如有可能,救护队员可穿过火区救人,同时在火源以里打上风障,阻止瓦斯向外涌向火源;也可打开水幕,甚至拆除几架木支架,以阻止火灾蔓延。

⑤火源以里无人时,可用惰气或氮气灭火。

⑥因人力、物力不足或火势太大,在短期不能扑灭火灾时;或火区瓦斯浓度已超过2%并继续上升,火源以里瓦斯情况不明时,应在巷道口附近封闭火区。

⑦在救灾过程中,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把火源以里的瓦斯排出经过火点,以免产生瓦斯爆炸。但火源点至巷道口之间可用风流吹散烟雾、排除瓦斯、降低气温,以创造良好的救灾条件。为确保安全和避免火势增大,风筒的出风口距火源点应有一段距离为宜。

3、当火灾发生在掘进巷道入口部位时

(1)火灾的特点

①距贯穿风流近,供氧充足,因此火焰沿进风蔓延燃烧,易酿成大火。

②烧断了整列风筒,断绝了掘进巷道的正常通风,但向巷内涌入的烟气和高温少,火焰靠热对流供氧,只能向里扩展20—30米。因此,在低瓦斯矿发生此类火灾人员被困在巷道内时,应加强灭火,保证人员不受威胁。对高瓦斯矿,易发生瓦斯火爆炸,应加速灭火。若火势太大,应快速建防爆墙,严密控制进风量,迅速撤出救护队员,24小时后在不通风情况下灭火。

②火灾处理措施

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要注意发生火灾的煤体是不是一个实的煤体,如果是实体煤着火及局部冒顶发生火灾,可直接灭火。另外,不要简单地认为巷道和掘进工作面着火了就可以直接灭火。假如是一个原始的煤体,在掘进中局部着火,采取直接灭火可能是奏效的。但在直接灭火中还要特别注意水煤气的反扑,特别是煤体着火,温度较高,直接用水枪射火区、火点时,有可能产生水煤气。

总之,掘进巷道发生火灾的处理,看起来简单,实际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考虑欠周,处理不当会扩大事故,其关键是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坚持“保持独头巷道通风原状”的原则(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正常运转的不要盲目停转),集中一切力量扑灭火灾。在救灾过程中,严密监视瓦斯情况,防止产生瓦斯爆炸。

4.1.3  一氧化碳事故的抢救

a、一氧化碳中毒的防治措施:

(1)建立可靠的通风系统。井下爆破、火灾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其中一氧化碳气体含量最高。治理有毒有害物质最传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通风。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就能向矿内连续供给新鲜风流,使之达到安全浓度。

(2)加强局部通风机通风。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通过风筒引导风流的通风方法是防止掘进工作面有毒气体中毒的主要方法。

(3)使用水炮泥减少炮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专用的水炮泥做炸药的填充物,能有效的减少炸药爆炸时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

(4)爆破烟雾的净化。对爆破产生的烟雾进行净化,可以大大减少炮烟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大大减少中毒事故的发生。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产生一氧化碳的工作场地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的浓度加强对空气中一氧化碳的监测。

(6)采取煤体中注入石灰水、灌浆等方法以减少有害气体。

(7)爆破时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喷雾洒水;严格遵守爆破制度,爆破结束后必须等炮烟吹散后方可进入采掘进工作面进行工作。

(8)防止煤炭自燃。

(9)采取综合防护措施。

(10)发生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时,及时佩带自救器。

(11)加强个人防护,进入高浓度一氧化碳的环境工作时,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两人同时工作,以便监护和互助。

b、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

(1)煤矿一氧化碳事故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应急处理及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

?听从指挥,统一行动。发生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由预案中设置的指挥中心全权负责事故抢险救护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预案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协调组织、保障供给。相关单位要做好事故救援的协调组织工作,保障救援必须的人、财、物的供给。

(2)事故应急处置响应程序

矿井发生CO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撤退并汇报矿调度室,并由矿调度室调度值班人员将现场情况汇报矿长,矿长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部门上报。

根据CO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发生时,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各救援小组成员立即集中准备救援。

 ?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指挥中心研究、决策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各救援小组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1)救护人员接到通知按照规定时间赶到矿调度室。

2)简单了解事故发生地点、范围等现场情况。

3)组织下井实施救护工作。

4)到达事故现场后首先在安全地点设立临时救护基地。

5)安排救护人员分组进入灾区,按救灾指挥小组指示,组织营救可能受伤人员,查找遇险、受伤人员并积极组织抢救。

?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1)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先救人,后救灾。

2)若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不能在24h内处理完毕,则必须在24h内对灾区进行封闭。

3)因火灾等造成一氧化碳超限时,并同时执行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独头巷道发生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由总指挥决定是否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c、一氧化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选择最短的路线。事故发生后以最快的速度到达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进行侦察、抢救。其方法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和沿进风方向进入灾区。选择哪条路线进入灾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确定。一般来说,救护力量少时,要沿进风方向进入灾区,因为在空气新鲜的巷道中行进,对保护救护队的战斗力,减少队员体力消耗有利。如果事故发生后,进风巷道垮塌、冒顶和堵塞,一时难以清理、维修,也可沿回风方向进入灾区。但在回风中行进,有烟雾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威胁,救护队员的行进速度较慢。可是,这一带往往也是遇险人员较集中的地点。救护力量多时,可以进、回风两方向同时派人进入。

(2)迅速恢复灾区通风。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排除事故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气体,让新鲜空气不断供给灾区,是抢救遇险人员最有效方法。恢复通风时,要由外向里,先侦察、后恢复,侦察一段、恢复一段。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查明恢复通风段有无火源存在。否则会再次引起爆炸事故发生。

(3)反风。在紧急抢救遇险人员的特殊情况下,爆炸产生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到回风方向的工作人员时,并在保证进风方向人员已安全撤退出井的情况下,可考虑是否采用反风。但对此必须十分慎重。不经过周密分析,盲目行动,往往会造成事故扩大。

(4)清除灾区巷道的堵塞物。由于爆炸等事故产生冒顶,造成巷道堵塞,且通过其它相邻巷道无法及时到达灾区,影响救护队员进行侦察抢救时,应考虑清理堵塞物的时间。若巷道堵塞严重,救护队员在短时间内不能清除时,应考虑其他能尽快恢复通风救人的可行性办法,同时要恢复堵塞区外的通风,让不佩带自救器的人员能够参加此项工作。在此情况下,救护队员应在旁进行监护并做好救援准备,一旦通路打开,立即进入灾区抢救遇险人员。

(5)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在灾区内发现火灾或残留火源,应立即扑灭。火势很大,一时难以扑灭时,应制止火焰向遇险人员所在地蔓延,特别是在火源地点附近有爆炸性气体聚积的盲巷、窒息区,尤应要千方百计防止火焰蔓延。待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后,再进行灭火工作。火区内有遇险人员时,应全力灭火。火势特大,并有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用直接灭火法不能扑灭,并确认火区内遇险人员均已牺牲无法救出活人时,可考虑先对火区进行封闭,控制火势,用综合灭火法灭火。待火灾熄灭后,再寻找遇难人员的尸体。

(6)发生连续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时,为了抢救遇险人员或封闭灾区,救护队员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利用两次爆炸的间隔时间进行抢险。但必须严密监视通风和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当间隔时间不允许时,严禁进入灾区,否则,难以保证救护人员的自身安全。

(7)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小队,担负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在煤尘大、烟雾浓的情况下进行侦察时,救护队员应沿巷道排成斜线分段式前进。发现还有可能救活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发现确已牺牲的遇险人员,应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侦察时,除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特别注意侦察火源、瓦斯以及事故点的情况。

(8)恢复通风设施时,首先恢复主要的最容易恢复的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一时难以恢复的通风设施可用临时设施代替。恢复独头通风时,除将局部通风机安在新鲜空气处外,应按照排放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要求进行。

4.1.4  煤矿水灾事故的抢救

矿井发生水灾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救护队组织抢救。同时,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撤出人员,并关闭有关地区的防水闸门,切断灾区电源;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

a、抢救原则

(1)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

(2)掌握灾区范围、搞清事故前的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以便迅速组织抢救。

(3)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水的技术措施。

(4)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熏人事故。

(5)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

(6)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b、具体措施

发生突水后常常有人被困在井下,指挥者应本着“积极抢救”的原则,争时间、抢速度,采取有效措施使他们早日脱险。但是,此时排水时间较长,人员未被救出,有的指挥者便认为他们不能活着被救出,从而抢救决心不大,信心不足。或者,外部水位超过遇险人员所在地的标高时,便误认为遇险者已失去生存条件,从而抢救行动缓慢,甚至放弃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往往会贻误战机,使遇险人员遭受更大痛苦,甚至失去生命。作为指挥者,在突水事故发生后,应正确判断遇险人员可能躲避的地点,科学地分析该地点是否具有人员生存的条件,然后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当躲避地点比外部水位高时,大家都坚信该处有空气存在,遇险人员可能生存,对于这些地点的人员,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如打钻或掘进一段巷道等)向他们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当积水不能排除,且不具备打钻条件时, 为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可考虑进行潜水救护,即由救护队员潜水进入灾区,将携带的氧气瓶、饮料、食物、药品等送给遇险人员,以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

4.1.5  煤矿顶板事故的抢救

救护队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等。抢救遇险人员时,首先应直接与遇险人员联络(呼叫、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来确定遇险人员所在的位置和人数。如果遇险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险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险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在抢救中,必须时刻注意救护人员的安全。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支护,有准备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区工作时,要派专人观察周围顶板变化,注意检查瓦斯变化情况。在消除冒落矸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以免伤害遇险人员。在处理时,应根据冒顶事故的范围大小,地压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

(1)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如果遇险人员被大块矸石压住,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大块岩石顶起,将人迅速救出。

(2)顶板沿煤壁冒落,矸石块度比较破碎,遇险人员又靠近煤壁位置时,可采用沿煤壁由冒顶区从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维护顶板,边支护边掏洞,直到把遇险人员救出。

(3)如果遇险者位置靠近冒顶区时,可采用沿冒顶区由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子,把遇险人员救出。

(4)工作面冒落范围较小,矸石块度小,比较破碎,并且继续下落,矸石扒一点、漏一些时,救护人员可采用撞楔法处理,控制住顶板。

(5)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发生事故,底板是煤层,遇险人员位置在金属网或荆条人工顶板下面时,可沿底板层掏小洞,边支护边掏洞,接近遇险者后将其救出。

(6)如果底板是岩石,掏不动,遇险者位置在金属网或荆条人工顶板下面时,可沿煤壁掏小洞寻找遇险人员。

(7)工作面冒落范围很大时,遇险者的位置在冒落工作面的中间,采用掏小洞和撞楔法处理时间长,不安全,可沿煤层重开切眼的方法处理。新开切眼与原工作面距离一般为3—5米左右,边支护边掘进。也可以沿煤壁用掏洞法处理,但靠冒落区的一帮必须用木板背好,防止漏矸石。

(8)如果工作面两头冒落,把人堵在中间,采用掏小洞和撞楔法穿不过去,可采用另开巷道的方法,绕过冒落区或危险区将遇险人员救出。

(9)独头掘进巷道发生冒顶事故将人员压住或堵住,可参照以上方法抢救遇险人员。

4.2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县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县煤炭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队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由县矿山救护队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县矿山救护队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

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 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煤矿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 演习

各级应急机构和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4 监督检查

由县安委会和县煤炭局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7.3.1本预案由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