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东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

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宁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

 

东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工作原则

1.4编制依据

1.5事件分类

1.6事件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1.8适用范围

1.9启动条件

1.10启动程序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2.6专家组

2.7县应急委成员单位

2.8应急联动机制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

3.1.2报警服务

3.1.3预警系统

3.1.4紧急预警

3.1.5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扩大应急

3.2.6紧急状态

3.2.7社会动员

3.2.8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4保险与理赔

3.3.5调查与评估

3.3.6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保障

4.8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4.9通信保障

4.10电力保障

4.11人员防护

4.12法律法规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

5.3应急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6.2预案管理

6.3预案公布

6.4应急预案修订

6.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体系、防治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我县突发事件的发生规律和趋势,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县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把科学评估、科学决策、科学指挥贯彻到应急处置工作中,坚持科学施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县、镇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步提升的应急处置体系,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协同救援。

3)防救结合、着重预防的原则。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观念,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建立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应急体系,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提高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运转高效、措施果断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工作要求,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根据预警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凡是预案涉及的地区、部门要快速反应、迅速出动,在短时间内夺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胜利。

5)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的原则。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突发事件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使应急处置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抗灾救灾,确保政府系统正常运转,努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6)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整合救援资源,实现人力、技术、物资和设备等资源科学合理调动,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报送规范、渠道畅通、共享共用。

7)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情况紧急、事态严重时,协调部队参与抗险救灾。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参与权,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机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按战时要求进行定期演练、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平时应急和战时消除后果的统一。

1.4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5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以及我县的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结果,对东宁县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危害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36种类。

1.6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4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以国务院出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委预案中明确的为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县一定区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度多个部门或部分镇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县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或由事发地镇政府独立处置的突发事件。

1.7应急预案体系

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个)。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负责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36个。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直、驻东宁中省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直、驻东宁中省有关部门制定,经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6个)。即治安维护、医疗救护、应急通信、交通运输、救助物资、宣传管理等应急保障预案,由县直、驻牡中省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经县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4)突发事件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6个)。各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各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办备案。

1.8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东宁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我县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9启动条件

凡发生的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本预案:

(1)当镇级政府调动辖区内全部应急救援资源仍不能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控制不了事态发展时;

(2)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

(3)经济损失严重,人员伤亡惨重,超出当地政府承受能力;

(4)产生恶劣后果,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影响;

(5)按行业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处置标准,由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时。

1.10启动程序

各预报、监测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通报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重大威胁或损失情况,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建议。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预警预报及造成的重大威胁或损失情况,立即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应急救援任务。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设立东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全文简称县应急委),作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职责是:负责研究确定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负责审定、启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负责指导全县性应急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请求毗邻地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支援,协调与国家和省、市及驻东宁中省直部门的关系;负责按程序报批、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负责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县性应急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县政府县长

县应急委副主任:县政府各位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应急委成员:副县级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东宁中省直、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65911部队、驻东宁武警支队、绥阳森警支队负责人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为总协调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共同协调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全文简称县应急办),作为日常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加挂东宁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的牌子。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县应急办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设县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其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全县性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并报县应急委;负责全县重大应急救援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文件、承办会议等工作;负责《东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负责依据《东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全县应急救援系统建设的措施和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驻东宁中省直、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及各镇政府做好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县应急预案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等社会可动员力量的培训与指导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各镇政府和驻东宁中省直、县直单位组织实施预案演练工作;负责落实、督促和检查全县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县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督办和协调应急救援中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负责建立覆盖全县的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和指挥平台;负责收集国内外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信息及对应急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通报工作,并对重要的紧急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报县应急委;负责与县应急委专家组成员的联络;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负责督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与毗邻市县在信息沟通、应急支援等方面进行联络和协作;负责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将我县现有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纳入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范畴之内。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县应急委下设2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专项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增减。

(1)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承办。

(2)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林业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林业局承办。

(3)县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地震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地震局承办。

(4)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办。

(5)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气象局承办。

(6)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安监局承办。

(7)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公安局承办。

(8)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县消防大队队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消防大队承办。

(9)县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人防办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人防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人防办承办。

(10)县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电业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电力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电业局承办。

(11)县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水务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承办。

(12)县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

(13)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安监局承办。

(1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环保局承办。

(15)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畜牧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畜牧局承办。

(16)县重大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传染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承办。

(17)县重大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卫生局承办。

(18)县重大刑事案件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公安局承办。

(19)县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信访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信访局承办。

(20)县计算机网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计算机网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公安局承办。

(21)县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外事办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县处置涉外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外事办承办。

(22)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食安办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县食安办承办。

(23)其他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长任总指挥,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等任副总指挥,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具体工作由相应主管部门承办。

2.3.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县应急委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其预案编制、日常运行和应急处置按以下要求实施:

(1)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做出规定。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除现已有的非常设机构外,其他非常设机构按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后,一般与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其日常工作由具体承办部门承担。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承办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

(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5)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协作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照县级模式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做好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各应急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机构建设和区域应急基础建设,提高区域综合应急能力。

2.5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订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准确报警,完成预测、预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县、镇应急委和上级专业应急委的领导。

2.6专家组

县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应急委专家组,主要成员由综合应急和宏观领域专家及各专业应急专家组负责人组成。

其职责是:负责为全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强化危机管理提供决策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态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技术性建议;负责在紧急状态和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或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7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办:负责县委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机要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向市委呈报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县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稿件,严肃宣传纪律;负责协调、接待和管理县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

县保密办:负责重大突发事件保密处置工作。

县政府办:其职责与县应急办职责一致;负责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重大突发事件向市政府呈报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与综合协调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运等工作;负责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协调战备物资的贮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煤炭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煤矿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火灾、食物中毒、重大传染病、学生大型集体活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应急科研项目的研究;负责信息产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负责少数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重大宗教集会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群体性或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信息网络遭攻击破坏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政治活动、重要领导和重要外宾出行等警卫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社会治安,组织事发区群众的紧急疏散转移,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政治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运用紧急权力和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保障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筹集救灾捐赠;负责会同县统计局及各职能部门核查灾情;负责会同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及其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处理焚化遇难者尸体;负责敬老院等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负责劳教学员集体暴动、脱逃、静坐、绝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安排和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县城民用燃气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帮助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和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救灾工程车辆的调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和公路运输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疏散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农药药害和人畜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水务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汛情、旱情的预警、预报、发布和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汛期、旱期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保证防洪和用水安全;负责水库防御垮坝等水利设施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发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林业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业灾害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申报和管理多、双边对我县无偿援助项目及赠款;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现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工作;负责商场密集人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局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局属广播、电视系统设施遭到重大攻击、破坏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抢救等保障工作;负责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负责医院病房密集人群突发事件和餐饮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急资金使用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事发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处置事发现场危险废物,控制对周边环境的进一步污染;负责严重大气、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和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粮食局:负责特大自然灾害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粮食存储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外事办:负责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事件的涉外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监督突发事件中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情况,使应急处置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县物价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市场价格稳定。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对动物重大疫情采取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县人防办:负责战时组织开展城镇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指挥下级人防办完成政府赋予的有关抢险救援任务;负责人防工程施工生产事故和地下商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

县档案局:负责重要档案保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为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提供所保管的相关资料;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形成的文件、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上访和“两会”期间进京到省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县接待办:负责重大会议突发事件和重要接待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为灾区组织调运重要农用生产资料;负责库存烟花爆竹物品重大爆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为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爆发、火山喷发等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酒类专卖局:负责饮酒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安全局:负责有关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保持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商品市场运行稳定。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急物资质量,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压力容器爆炸重大事故、压力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锅炉爆炸重大事故和游乐场所游乐设施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紧急救援所需食品质量的监督和国外捐助食品质量的检验;负责对紧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和国外捐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检验;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各类邮件寄递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东宁地方铁路公司:负责铁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铁路运输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疏散群众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毁铁路抢修工作。

绥阳林业局:负责所辖林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各类损毁电力设施,保证实施应急救援电力供应;负责电力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电力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东宁海关:负责紧急处置海关业务现场恐怖事件,采取现场管制等决策性措施,打击恐怖活动。

东宁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人员及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

东宁监狱: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负责服刑人员集体暴动、脱逃、静坐、绝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人行东宁支行、银监办:负责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挤兑突发事件和抢劫银行(运钞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城乡两社为受灾群众贷款。

驻军部队:根据县政府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组织解放军指战员和协调武警官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工作。

团县委:根据紧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或青年志愿者参加抢险救援。

县红十字会: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救援。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城镇饮用水输送站(水厂)重大投毒、污染事件和城镇饮用水管网断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东宁电信公司、东宁移动公司、东宁联通公司: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和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人保东宁分公司、人寿东宁分公司、太平洋保险东宁支公司、平安保险东宁支公司、平安产险东宁支公司:负责灾害相关的保险理赔工作。

2.8应急联动机制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按职责与分工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县应急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各镇政府按县应急委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3.1.1信息监测

(1)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制度:自下而上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县、镇政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森林防火监测等监测手段的基础上,完善监测设施,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提高监测能力;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合作。

(2)建立信息监测常规数据库:由县、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报警服务

(1)建立报警服务制度:县、镇政府要逐步整合各类紧急报警电话号码,全部统一到公安110报警指挥中心,突发事件的接警由县公安110报警指挥中心负责,接警人员要认真填写《突发事件接警记录表》。县公安110报警指挥中心根据灾害种类,通过通信服务企业以短信群发的形式通知相关应急处置人员。

(2)监测机构、监测网点、监测信息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共享网络,将各类危害信息报送给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应的应急指挥部承办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办;当发现县外或境外对本县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时,任何公民和组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任何公民和组织有通过11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报警的义务。

3.1.3预警系统

由县应急办会同通信服务企业,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功能完备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防火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并负责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3.1.4紧急预警

(1)县应急办负责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驻东宁中省直、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县应急办提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的预警建议。

(2)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驻东宁中省直、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县公安110报警指挥中心负责受理一般(IV级)以上的接警,并迅速上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县应急委启动专家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预警实施动态管理,在上报同时由县应急办向毗邻地区通报情况。

3.1.5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紧急情况等因素,依次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由县应急委依据预测预警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以及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趋势等及时确定预警级别。

(3)预警级别随警报同时向社会发布,事发地政府在短时间内启动预警发布平台。预警发布要以县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传达到突发事件危及区域。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及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通报事件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如实向县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或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办及时上报市应急办。上报信息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上报,不得延误。

(2)县应急办接到重要危害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给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

(3)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办应建立与毗邻地区的信息通报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镇政府应建立与毗邻镇政府的信息通报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

(4)突发事件中出现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县外事侨务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协商。

3.2.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是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自救,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为后续救援争取时间和创造条件。

(2)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所属相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由各部门领导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公布联系人和联络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人民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卫生医疗救护、安全维稳、善后安置、宣传报道媒体接待、后勤保障、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8个工作组。

?现场救援组。由相应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救助等抢险工作。

?卫生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防疫等工作。

?安全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安全与秩序,必要时设置警戒线,进行交通管制;冻结事故单位的银行户头与财产等工作。

?善后安置组。由主管县长负责,县民政局、总工会、劳动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灾后救援物资的发放、受灾人员或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事故灾难可抽调人大、政协、纪检、法院、检察院、信访办等部门人员对遇难受伤和被困人员的家属实现一对一对接,帮助安抚家属和心理疏导,并研究补偿问题。

?宣传报道媒体接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受灾动态(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鼓励动员民众参与抢险救援。

?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当地镇、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调度与供应、来援接送至现场、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调查评估组。由灾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

?恢复重建组。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3)现场指挥部要全力做好事发地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等各项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县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救援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按专项应急预案的预先分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1)县应急办依据事件分级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应急技术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2)现场指挥部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立即向县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县政府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特别是统计部门要提供详实的灾情统计数字,为顺利实施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3.2.4指挥与协调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由县应急办报请县主要领导并上报,省应急办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成立由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任临时总指挥,适时由省政府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同时,请求市专家组派人指导;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由县应急办报请县主要领导并上报,省应急办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成立由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任临时总指挥,适时由省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专家组派人指导;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由县应急办报请县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成立由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一般突发事件(IV):由县应急办报请县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1)如果预测将要发生或已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县应急办应立即报请县应急委主要领导、市应急办及省应急办批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启动后报批。依据事件的等级,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政府领导亲临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如果预测突发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应急委的名义,协调驻牡的中省单位、部队给予增援,或以县应急委的名义上报市政府给予支持,并依程序办理。

(3)当突发事件的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时,县应急委可紧急调集人员和征用必要的救灾物资、设备,破坏阻碍抢险救灾的设施、设备等;当处置突发事件必须以牺牲局部地区或部分人利益为代价时,按保大放小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慎重组织实施。

3.2.6紧急状态

当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已超出本县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时,应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后实施。

3.2.7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县应急办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做好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全县范围内或局部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3.2.8应急结束

(1)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应急结束)。

(2)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应急办,经县应急委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省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定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对事件情况、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

(3)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标准,对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征用的人员和物资、设备、设施、车辆等实施合理补偿。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

3.3.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预警或救灾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引导灾民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开通捐赠热线,设立捐赠站点,公布捐赠情况,坚持专物专管、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灾款物。

3.3.3保险与理赔

(1)保险公司应发挥保险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有关保险。应当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2)保险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3.3.4调查与评估

(1)县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后果,并在发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应急委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2)县应急办在发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突发事件处理调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应急委。

3.3.5恢复重建

(1)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需市政府给予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2)灾后重建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领导,力求做到避害趋利、除害兴利,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4信息发布

(1)县应急委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预警公告、结束应急状态等信息使用统一格式化文本。

(2)县政府新闻办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重点加强县外媒体特别是国外媒体的接待管理工作,力争使其公正报道。

(3)县应急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报告,报县应急委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对县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及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有关驻县中省直、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1)在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火、防洪抢险、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业队伍的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驻军和民兵预备役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增进与毗邻地区的密切合作。

(3)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政府按照各自预案分工调用所属的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或省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跨辖区或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和县直部门、市直部门或省直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4.2财力保障

(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应急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镇政府的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2)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由县应急委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县、镇政府两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应急办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民政局统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发改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储备物资的管理。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助。

4.5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覆盖全县的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对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等的调度,要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

(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事发区患病、受伤人员及时得到医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4.6交通运输保障

(1)县应急办和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运输设施、车辆的保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等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辟“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4.7治安维护保障

(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研究制定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各项准备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犯罪;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3)事发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灾区民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不安定因素和苗头性倾向,对重要信息按程序及时上报,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有对策、有预案,积极化解矛盾,依法进行处置,以稳定保救灾,以救灾促稳定。

(4)事发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维持好社会治安秩序。

4.8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1)县应急办和县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抢险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征集调用数据库,并每3年组织一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应急抢险装备和类型、数量、性能和使用年限、存放位置等。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装备建设,以满足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4.9通信保障

(1)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覆盖县、镇、村(社区)的三级通信网络传输体系,以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

(2)各通信服务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确保事发现场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县应急委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实时传输。

4.10电力保障

县电业局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电力供应。

4.11人员防护

(1)县、镇政府要把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城镇总体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永久性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可与城镇公园、广场、人防工程及县政设施建设相结合,与乡村地形、地貌特点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