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东政办综〔2016〕5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大气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东宁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2014﹞1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牡政办综﹝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宁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局、市工业科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市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市发改局配合市环保局落实应急措施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乃至停课等措施。

市工业科信局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市环保局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督导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预警应急期间的社会稳定,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方案。

市监察局负责对由指挥部或市环保局提供的、在执行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协调上级监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完成超出我市监测机构监测能力的应急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市属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指导、督促各乡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城管局负责落实露天烧烤、露天垃圾焚烧整治措施;负责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拆迁扬尘的管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公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方案;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市农业局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保障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指挥部(市政府)领导与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保局)之间的联系,及时向省、牡丹江市政府备案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指令。

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预报,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予以严处。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接受市政府应急办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市政府及省环保厅、牡丹江市环保局有关大气重污染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牡丹江市及市有关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负责与省、牡丹江市、市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应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

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气象部门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

象条件分析预报。

3.2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建在市气象局,作为全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3  预警分级及发布

3.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大于300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级别,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Ⅰ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分级标准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重度污染(200<AQI≤300)。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严重污染(AQI>300)。

上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

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3.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向牡丹江市政府备案。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  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蓝色(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4.1.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冬季除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4.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4.2.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3)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 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

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3)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冬季除外);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环保局)。

(3)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次/日,冬季除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4)严禁农作物秸秆、生产垃圾、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城管局、环保局、开发区、各镇)。

(5)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各镇)。

4.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4.3.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2)中小学禁止户外体育课等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

(2)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3)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住建局)。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冬季除外);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2)停止渣土运输作业,禁止冒黑烟的车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交警大队)。

(3)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全部停驶。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4)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2次/日,冬季除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的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城管局、环保局、开发区、各镇)。

(6)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各镇)。

(8)禁止在城区内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城关镇、开发区)。

(9)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4.4.1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局)。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文广新局、城管局、环保局、教体局)。

(4)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24

小时值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

(2)倡导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住建局)。

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冬季除外); 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禁止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工业科信局、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2)停止渣土、建筑垃圾和散装物料的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公务车及30%以上公务车停驶。其他黄标车禁止进入城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4)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冬季除外)(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开发区、各镇)。

(5)严禁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杂草等露天焚烧;停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城管局、环保局、开发区、各镇)。

(6)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及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中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开发区、各镇) 。

(7)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科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各镇)。

(8)城区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9)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采取人工降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冬季除外)(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5  信息报告及公开

5.1  信息报告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之后,市政府应立即向牡丹江市政府及

牡丹江市指挥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

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5.2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本预案每年适时组织演练,并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