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宁市煤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综〔2016〕17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煤炭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煤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东宁市煤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煤矿基本情况

2.1 煤矿概况

2.2 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3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 组织体系

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井下行动原则

5.2 指挥和协调

5.3 救护

5.4 井下现场急救

5.5 紧急处置

5.6 医疗卫生救助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5.9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保险

6.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部署救援时的相关图纸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东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 煤矿基本情况

2.1 煤矿概况

我市有煤矿20处,现已探明储量2.7亿吨,分布在3个镇,即老黑山镇区域(15处矿井,距离50公里,开采8#层)、三岔口镇区域(2处矿井,距离30公里,开采4#层)、大肚川镇区域(3处矿井,距离15公里开采4#层)。均为低瓦斯矿井,单一开采煤层,煤层埋藏浅,煤层自然发火倾向小,煤尘爆炸指数低,水文地质构造简单,先天条件优越。

2.2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井下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顶板事故、水灾、火灾、机电、运输提升、机械事故、爆破事故、矿井突然停电事故、缺氧窒息事故等。

地面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洪涝灾害、雷电灾害、雨雪冰冻灾害、地面火灾、高空坠落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震灾害等。

3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 组织体系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和安矿山救护队和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

市煤炭局:负责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安监局: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实施,协助、指导事故救援行动,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急救医疗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工作。

市检察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发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应急办。现场应急救援成立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现场保卫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组。

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成员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救援方案的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全力进行现场施救。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担任,负责制定救护方案,组织专家和卫生防疫部门,救治受伤人员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现场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担任,市公安局、事发地公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事发现场的区域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人员撤离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善后处置组及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事故煤矿企业、市机关局、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及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舆情信息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市外宣办、市委办、市政府办为成员单位,市外宣办负责媒体的接待和答复,形成新闻稿对外统一发布;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向牡丹江市委、市政府报告的起草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上报。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煤炭局安监站、生产股、瓦斯监控室负责对施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人、机、环、管”各方面因素进行危害辩识,对每一个危险源制定相应的专项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管理措施要求逐项进行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局。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市政府应急办。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预警行动

市煤炭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5 应急响应

5.1 井下行动原则

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跟班施工单位项目部值班领导、队长、班组长、受灾人员在安检、瓦检人员的监护下,在安全条件下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并立即汇报矿业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不能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或事故现场有发生次生事故危险,可能危及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时,当班领导应迅速点清现场人数,将人员按照相应的避灾路线撤至安全地点,立即向矿业公司生产调度中心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现象、影响范围、受灾人数及姓名,并在安全地点接受矿业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安排。因事故影响撤离受阻,要设法建筑临时避难硐室集中休息,保持精力,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5.2 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5.3 救护

(1)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首先应通知井下受到灾害威胁区域人员迅速撤离,同时上报市煤炭局,并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救援。

(2)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透水等重大事故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救护队队长根据方案指挥救护队对事故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等灾区情况进行侦察,探明灾害和矿井通风系统破坏情况。

(3)指挥人员应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矿井通风系统正常,按照救灾线路搜救遇险人员,及时修正应急救援方案。

(4)井下救灾过程由救护队完成,救灾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有爆炸危险时,救灾人员应根据现场条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源;当无法消除危险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撤退到安全地点。

(5)在救灾过程中必须保证通讯系统畅通,井下和地面应急救援指挥部都要设置值班人员,做好详细记录。

5.4 井下现场急救

井下发生灾害事故,在救护人员未赶到之前,现场人员要积极自救、互救,尽量减少伤亡,减轻伤员痛苦。

5.4.1 井下现场急救的基本程序

井下各区队在指定地点配备急救器材,建立工人自救互救现场急救程序,由带班队长担任现场自救互救指挥者,组织人员分头进行。

(1)指定1人立即通过电话向矿业公司生产调度中心汇报详细情况,要求迅速派急救人员到现场急救。

(2)指定1-2人准备解脱工具及急救器材或代用物品。

(3)展开自救互救。

此时应注意:不要因急于解脱伤员而采用不正确的解脱方法,否则会因搬运方法的错误,而使伤员伤情加重。

5.4.2 急救方法

5.4.2.1 中毒急救

(1)立即将中毒者从灾区运送到新鲜风流中或地面。

(2)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血块、泥土、碎煤等除去,并将上衣、腰带解开,将鞋脱掉。

(3)对昏迷的伤员,一定要取侧俯卧位,使口中的分泌物流出,防止舌后坠,同时把舌头拉出口外。

(4)受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中毒者只能进行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不能进行压胸或压背法人工呼吸,否则会加重伤情。

(5)在施行人工呼吸前,先要将伤员运送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点,将伤员领口解开,放松腰带,注意保持体温。腰背部要垫上衣服等软的东西。应先清除口中脏物,把舌头拉住或压住防止堵塞喉咙,妨碍呼吸。人工呼吸持续时间以恢复自主呼吸或伤员真正死亡为止。当救护队来到现场后,应转由救护队用苏生器苏生。

5.4.2.2 创伤急救

(1)创伤包扎

现场进行创伤包扎可就地取材,用毛巾、手帕、衣服撕成的布条等进行,包扎时保护伤口的创面,减少感染,减轻痛苦,加压包扎有止血作用;用夹板固定骨折的肢体时,需要包扎,以减少继发性损伤,也便于运送医院。

(2)骨折临时固定

骨折固定可减轻伤员的疼痛,防止因骨折端移位而刺伤邻近组织、血管、神经,也是防止创伤休克的有效急救措施。

(3)伤员搬运

井下条件复杂,道路不畅,转运伤员要尽量做到轻、稳、快。没有经过初步固定、止血、包扎和抢救的伤员,一般不应转运。对于脊柱损伤的人员不能用一人抬头,一人抱腿或人背的方法搬运,搬运时应做到不增加伤员的痛苦,避免造成新的损伤及合并症。

5.4.2.3 溺水急救

(1)尽快将溺水者从水中救出,立即送到比较温暖和空气流通的地方,松开腰带,脱掉湿衣服,盖上干衣服。

(2)迅速撬开溺水者的嘴,检查其口、鼻是否有煤渣和泥砂等污物堵塞,如有污物应迅速清除,并将其舌头拉出,使呼吸道畅通。

(3)救护者取半跪姿势,把溺水者腹部置于救护者膝盖上,将其头朝下,并不断压迫其背部,使灌入的水控出。也可抱起溺水者腹部,或将其腹部放在急救者肩上,快步奔跑以达到不断空水的目的。

(4)控水完毕,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心跳已停止,要同时进行连续的心脏按摩。

在进行上述抢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公司生产调度中心汇报,请求派医生协同抢救。抢救成功后,立即送地面医院。

5.4.2.4 烧伤急救

(1)尽快使伤员脱离热源,尽量缩短烧伤时间。

(2)剪开伤员衣服,用较干净的衣服把伤员包裹起来,防止再次污染。在现场,除化学烧伤可用大量的流动清水冲洗外,对创面一般不作处理,尽量不弄破水泡,以保护表皮。

(3)迅速离开现场,把伤员送往医院。运送中动作要轻,行进要平衡,并随时观察伤情。

5.4.3 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井下发现遇险人员时,禁止用矿灯光束直接照射遇险人员的眼睛,以避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睛失明。应用红布、纸张、衣片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用黑布把遇险人员的眼睛蒙住,在救护队的保护下,立即抬运出井。

(2)在搬运遇险人员时,要轻抬轻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动,并应注意受伤人员的伤情变化。

5.5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市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市煤炭局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6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5.9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救护队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2.2 应急队伍保障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由市和安矿山救护队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损毁时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7.2.5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和安矿山救护队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1 公众信息交流

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3.2 培训

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煤矿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3.3 演练

各级应急机构和矿山救护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4 监督检查

由市安委会和市煤炭局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部署救援时的相关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巷道布置图)。

(4)矿井通风系统图。

(5)井下运输系统图。

(6)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7)矿井供排水系统图。

(8)井下通信系统图。

(9)井下供电系统图。

(10)矿井避灾路线图。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奖励

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责任追究

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4 预案实施时间

8.4.1本预案由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8.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