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综〔2016〕15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1日

 

 

 

 

 

 

东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武装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卫生计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其落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传达市指挥部应急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1)市环保局: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统一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当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产生严重危害时,应启动相应预案。

(3)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公安局: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5)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6)市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

(7)市卫生计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对受污染的饮用水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意见;当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产生严重危害时,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8)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9)市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0)市城管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12)市农业局、水产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3)市林业局:负责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入侵的监测。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14)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资料,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与环保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核实、监测和对发展趋势预测,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2)较大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请求牡丹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市环保局提请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市长指挥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6.3 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公司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市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等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市指挥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