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东宁县发改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4. 《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5.《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投资〔2008〕457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项目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发改委节能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报告书;
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窗口提出申请;
2.县发改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县发改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在媒体上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项目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