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东宁县发改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者土地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文件;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3.建设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投资意向书或者合同;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提供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8.特殊行业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10.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1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13.其他附件材料。
提供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两份。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东宁县发改局提出申请;
2.县发改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县发改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在媒体上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项目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