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主体

东宁市发改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项目是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申报材料

项目节能审查请示及节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发改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发改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发改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说明理由;

4.在媒体上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项目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