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
东宁市发改局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2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要求,符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项目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项目单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申报材料
(一)域内企业投资项目
1.项目核准请示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A. 企业基本情况;B. 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C. 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D. 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E. 真实性承诺);
2.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带原件核对);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带原件核对),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
4. 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带原件核对),申报人不是法人时需出具合法身份证明;
5.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域外房地产开发单位需提供东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东宁市房地产开发准入证明(带原件核对);
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外商投资项目
1.项目核准请示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A.项目及投资方情况;B.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C.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发改局窗口提出申请,并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hljzwzx.gov.cn/hz_tzxm_root_hlj/tzxmindex)进行网上申报;
2.发改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发改局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在媒体上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项目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