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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 发文日期:2010-07-02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政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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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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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东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年四月二十二

 

东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在东宁县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自试生产之日起二年内由县级财政扶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改扩建。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扣除省和国家规定应提取的各项基金外,全部用于扶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县政府成立重点项目推进组予以支持。

四、新建政府鼓励建设或市场需求的商业、饮食及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从试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已纳增值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予以扶持。

五、投资旅游景区、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从正式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已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予以扶持。

六、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省市以上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对其设立所需的手续进行领办、代办。在客商投资相关材料报齐后,属县里审批的,三个工作日内办完;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县相关部门帮助办理报批手续。

八、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近四年以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已投入运营的企业以及所有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贵宾卡”,持卡企业及投资人享受如下待遇:(1)凡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的部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2)政法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公安、交通部门对持卡人的专用车辆,属于一般违章的,教育后不扣、不罚。(3)持卡人由县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可为外来投资者本人及本企业职工办理本县户口。

九、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

十、引进石灰石、叶蜡石等非热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个人投资非热点矿产资源探矿的,按探矿投入费用的2%给予投资人奖励。

十一、引进大型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或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

十二、当年新引入落户县内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小烟囱治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缴税额的5%奖励引荐人。

十三、中省直单位向上争取的基础设施投资,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单位负责人奖励。

十四、投资到位后,投资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验资证明原件等相关手续,向县招商局提出认定申请,由招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予以认定。经确认后,招商局为投资企业开具证明,企业凭此享受优惠政策。

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政发【2007】3号《东宁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及东政发【2008】1号《东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十六、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东宁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