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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1-03-28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 文号:东政发〔2011〕2号
  • 关键字:
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发20112
 
 
东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黑地税联〔20106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029号)规定,现将东宁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商服及其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年税额标准
一至五等商服及其他用地分别执行一至五等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等级
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
一等
9.00
二等
二等
7.00
三等
三等
5.00
四等
四等
4.00
五等
五等
3.00
备注:商服及其他用地包括除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二、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年税额标准
工业用地采取下浮一级的办法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共划分为四等。一等工业用地执行二等税额标准,二等工业用地执行三等税额标准,三等工业用地执行四等税额标准,四等工业用地执行五等税额标准,五等工业用地执行对应等级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等级
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
二等
7.00
二等
三等
5.00
三等
四等
4.00
四等
五等
3.00
五等
五等
3.00
备注:工业用地包括采矿业企业、制造业企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的生产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用地、门店用地以及厂店一体的或前店后厂的企业用地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年税额标准
房地产开发用地执行两档税额标准。一等房地产开发用地执行一等税额标准,二至五等房地产开发用地执行二等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等级
每平方米分等年税额
一等
一等
9.00
二等
二等
7.00
三等
二等
7.00
四等
二等
7.00
五等
二等
7.00
备注: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不包括企业办公用地及其他用地;

 

四、土地等级范围按照现行《东宁县土地级别范围表》确定
五、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