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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11-12-01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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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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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1〕19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方案》经第14届29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改善绥芬河流域环境,确保工农业用水和饮用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东宁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县委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绥芬河流域各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打造人工渠靓丽优美风景为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策群力、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整体推进,全面开展东宁县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工作,巩固全国生态示范区成果,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情况
(一)绥芬河流域监测断面水质情况
东宁县绥芬河流域设置小地营、水文站、转角楼和下水磨4个环境监测断面。绥芬河上游大小绥芬河汇合处小地营监测断面可达到二类水体标准以上,水文站监测断面达到二类水体标准,其它监测断面水质均在三类水体标准以上。
(二)主要污染源情况
东宁县绥芬河流域污染源主要来自六个方面:一是城镇集中生活污水污染;二是过度无序采砂造成的污染;三是兴建水利设施带来污染;四是工业企业产生的水污染;五是沿河两岸乱堆乱倒垃圾污染物及农药、废旧菌袋污染;六是河岸两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造成的污染。
东宁县绥芬河流域可分为9个集中式排放口和5个集中式排放点。9个集中式排放口中,有2个排放污水、4个排放冷却水,3个已停用。人工渠原有排放口共计37个,自东宁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已截污关闭20个,仍然排放污水的有17个。绥芬河大桥桥北东侧800米处有党政中心总排污口1个。
5个集中式排放点:大绥芬河流域有老黑山镇、道河镇排放点,没有设置集中排放口。小绥芬河流域有绥阳镇、金厂、绥芬河市排放点。绥阳镇城区共有排污口23个,绥芬河市城市污水全部排入绥阳镇小绥芬河。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将预防放在防治水污染的主要和优先位置,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污染。
(二)坚持集中治理和长效监管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对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进行综合治理,力争短期内取得明显效果。同时,制定长远规划,建立健全绥芬河治理监管长效机制。
(三)坚持责任分工与条块联动相结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执法部门、职能部门、属地政府相互支持、通力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目标
2011年—2012年,采取截污、严管、清淤、治理等措施,实现绥芬河东宁城区段水体达到或接近二类水体标准,小绥芬河绥阳镇区段、东宁人工渠闸门总排放口水质达到二类水体标准,水源地上游水质达到二类水体标准以上。
2013年,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探索长效治理机制,对东宁县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东宁城区人工渠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使绥芬河流域各断面全部达到国家二类水体标准以上,打造人工渠亮丽优美风景线。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1年10月—2011年11月)
成立整治领导组织机构和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要求,并将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
(二)综合治理(2011年11月—2012年5月)
1、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省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源地实施划标立界,设定保护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环境执法检查,取缔清理城市或农村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防洪无关的建设开发行为,清理所有影响水体的各种污染源,恢复水体浑浊现状。(县环保局负责)
2、绥芬河两岸垃圾污染物清理。加强河道两岸整治,特别要禁止乱堆乱倒行为。在开河前组织人员开展两次以上沿河两岸生活垃圾、废旧菌袋、畜禽养殖、厕所等各类污染物清理,各镇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和方法,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各镇政府负责)
3、农业面源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添加剂等化学生产资料的使用量,减少人工合成化合物对水体造成大面积污染。农业局、县社、工商局制定农药瓶回收和废弃菌袋管理实施方案,防止农药瓶和废弃菌袋对水体造成污染。(县农业局、县社、工商局、各镇政府负责)
4、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化验。增加对水源水质监测化验频次,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取样分析,及时反映水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卫生局、环保局负责)
5、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加强绥芬河流域沿河两岸工业企业排放口整治,对沿河企事业单位排放情况采取经常性排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正常运转;超标排放的,实施限期治理或关停。对新建工业项目要严格审批,污染严重的涉水企业坚决不予审批,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县环保局负责)
6、采砂行业整治。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调整采砂管理机构,严格审批程序和区段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绥芬河下游水质不受影响。(县水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负责)
7、东宁污水处理厂管理。要加强设备维护,保证稳定运行,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达到国家污水处理要求,切实完成东宁县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县水务局负责)
8、县城内河道清淤。定期对人工渠河道进行清淤,清除河道各类杂物。(县水务局负责)
9、人工渠河道两岸清洁。定期对人工渠两岸清洁,消除脏乱差现象。分段落实责任单位,加强河道两岸鸡市、鱼市等商服卫生管理,禁止乱扔乱倒,对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缔。(县住建局、城管局、工商局、爱卫办负责)
(三)全面截污(2012年6月—2013年12月)
1、绥阳镇水污染源治理。利用两个月时间完成绥阳镇排水管网工程立项、可研、环评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尽快新建1座日处理能力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实现截污率达85%,取缔现有23个排污口。(绥阳镇政府、绥阳林业局、铁路、部队负责)
2、河北新区水污染源防治。在河北新区配套新建1座污水处理站,对整个新区产生的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县住建局负责)
3、东宁城区人工渠以及其它排污口截污。对县城内城市生活污水进行截污,并入城市污水主管网线,统一由东宁县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实现城市污水截污率达95%以上。(县住建局负责)
(四)恢复植被(2012年5月—2013年12月)
由县水务局、林业局负责,严禁一切破坏植被行为,停止水源地上游的采砂作业,对因采砂造成两岸植被破坏的,采取谁破坏、谁恢复的办法,确保植被恢复。由各镇政府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生长的树种,将绥芬河岸边所有的裸露地段进行造林。采取谁造谁有的办法,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六、组织领导
为加快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成立全县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进综合治理工作。
组 长:孙吉舜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付景峰 绥阳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张富广 县政府副县长
        肖长旭 县政府副县长
黄书文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林业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卫生局、农业局、县社、规划局、文广新局、城投公司、工商局、东宁镇、绥阳镇、老黑山镇、道河镇、大肚川镇、三岔口镇、爱卫办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协调和日常工作,主任:费少华(兼)。
七、推进方法
(一)做好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和治理绥芬河流域水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全县各界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对破坏、污染水环境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二)严格执法,严惩不贷。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污染监督管理权,特别对违法排污、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加强各类河道的监管,严查一切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
(三)紧密配合,注重实效。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统筹安排,合力推进,确保实效。在清理治理污染源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建立治理长效机制。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全县发展大局出发,要高度重视,摒弃部门利益,将污染治理摆上位置,提上日程,结合职责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实把绥芬河重点区段水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保质保量。积极筹措资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落实治理项目,尽快解决绥芬河两岸水土流失以及人工渠污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如期实现绥芬河、人工渠洁净清澈。
(四)严格考核,务求实效。要把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之中,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
附件:绥芬河流域重点区段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责任编辑:东宁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