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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12-04-21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排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2〕5号
  • 关键字: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排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办发〔20125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排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县排水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东宁县排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水管理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宁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 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组织验收。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入网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的地下工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临时性工程服从永久性工程,可弯性管线服从不可弯性管线,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其自行负责维修养护;委托排水部门维修养护的,需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上植树、埋杆或长期堆放过重物资;
(五)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县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排水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排水户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65日县政府印发的《东宁县排水管理暂行规定》(东政发1989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东宁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