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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2-04-28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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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办发〔20126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加强县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及县委的各项决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更加注重细节、标准和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推动政府工作不断提质提速提效。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五条  加强经济调节。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社会稳定、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六条  推进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七条  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
第八条  强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第十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十一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开展信访、安全工作,进行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县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开本县期间,县政府工作可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县政府规章,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事先征求镇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席,县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县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县政府全体会议组成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后,可委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同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受县长委托,可由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县委、县人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建议,报县长批准后,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凡需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会议材料要在会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阅研。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委派本单位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协调安排全县性重要活动;
(四)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落实的专题性问题;
(二)研究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三)讨论上级领导、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一般不做决策。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会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视需要而定。县政府各类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牵头部门形成会议纪要初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呈转参会的县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常务副县长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审批程序,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凡是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须经分管副县长批准,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公文处理分为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部分,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发文种类。主要包括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公文。
第二十八条 发文审批程序。
(一)拟发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部门草拟,经分管县领导签字后,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审核。
(二)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需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履行签发手续。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自身运转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要求。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报送公文。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程序。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领导批示,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批示意见将文件转有关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要及时经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县政府领导。
(二)各镇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县政府领导批示。重大问题,报送县长批示。县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要及时批示。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印信由县政府办公室管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党组印信的使用须经常务副县长签批,县政府办公室印信的使用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三十四条 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力求精简发文,避免多头行文和越级行文。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表彰奖励决定、通知,一般以光荣册形式印发,不再行文。
 
第七章 公务活动安排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应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组织的论坛、庆典、挂牌、揭幕、颁奖、演出、首发首映、地方节日、周年纪念等活动,不为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组织的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和撰文。确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项目剪彩、奠基等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第三十六条  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对事、对口、对等”的原则协调县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涉及上级、域外和县四大班子出席的公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县政府分管(或联系)的副县长出席的各种电视电话会议、工作会议、县长信访接待日及重要接待等公务活动,分管(或联系)的副县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原则上按各位副县长排序循环接替,或由分管副县长本人委托县政府其他领导成员代替参加。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外出和下基层参加公务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外出不搞迎送,下基层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县政府领导了解工作动态,及时掌握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运转情况,县政府实行请假制度。副县长出差或休假,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出国(境)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出差或休假,向县政府相关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县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八章 落实与反馈
 
第四十条  落实与反馈事项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及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县长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县督查室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所确定事项进行任务分解,并纳入督办体系实施跟踪督办。要围绕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明确主管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保证县政府重要工作的推进落实。如有多个牵头单位,排列在第一位的为主牵头单位。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要按时反馈相关县领导,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督查室按照县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确保领导及时掌握全县重要信息。主要通过以下载体进行落实反馈。
(一)《督办与反馈》:主要刊载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督查室负责编报。
(二)《舆情快报》:主要刊载国家、省、市领导和社会各界对东宁县的评价信息,以及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刊载的对县政府工作有借鉴、启示、警示作用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编报。
(三)《政务情况》:主要刊载各镇、各部门重点工作动态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期刊发,报县领导阅知。部门简报原则上不再报县领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东宁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