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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工业信息科技局
  • 发文日期:2012-07-10
  • 名称: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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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创造活力、鼓励科技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身科技兴菌事业,促进食用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设立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
第二条 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50万元,年度结余资金结转滚存使用。
第三条 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成立东宁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财政局、县社、农业局、科技局、各镇政府和城区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社,办公室主任由县社主任兼任。
第五条 奖励范围、对象: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及六镇区域内,对食用菌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新品种。自主选育并经省级以上种子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或引进改良的品种,经2年以上生产实践证明性状表现优良,一级菌种在县域内年推广数量达到10万支以上,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新工艺。自主开发或引进新工艺,经3个以上生产周期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效率、节能降耗具有突出效果,带来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模式。探究或引进比本县传统生产模式更先进的生产管理模式,经3个以上生产周期的实践检验,能显著提升产量和品质,带来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新设备。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机械设备,经2年以上的应用实践,证明能够明显节约成本、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产生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新理念。创新产业发展理念,提出建设性建议,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被县委、县政府采纳实施的。
   (六)重大奖项。荣获省级以上优秀科技成果认定或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行业奖项参照执行)以上奖励的。
(七)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其他方面对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特事特议,单独纳入奖励范畴。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奖励:
(一)申请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政府(或城区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书、申报表及相应佐证材料,由所在镇政府(或城区办事处)组织形式审查;
2、所在镇政府(或城区办事处)汇总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3、每年的9月初至10月初进行申报。
(二)评审
1、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今日东宁》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重大异议,报请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呈报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4、对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组长和副组长审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决定;
5、每年的10月初至11月中旬进行评审。
(三)奖励
1、奖项设置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1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
2、奖励标准: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3、奖励基金在每个年度的产业表彰大会上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食用菌科技奖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东宁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