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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2014-09-03
  • 名称:东政办发〔2014〕5号-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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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4〕5号-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办发〔2014〕5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东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东宁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推进质量效益型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黑牧科教〔2012〕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划分原则

(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东宁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区、各镇政府所在地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绥芬河流域两侧1000米以内区域;瑚布图河(界河)中国一侧500米以内区域。

3、东宁要塞、金光寺等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4、县级以上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我县与吉林省交界500米以内区域;通村公路两侧100米以内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东宁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区、各镇政府所在地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绥芬河流域两侧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瑚布图河(界河)中国一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3、行政村、自然屯等人口聚集区及周边500米以内区域。

4、县级以上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我县与吉林省交界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通村公路两侧100—500米范围内区域。

5、根据东宁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县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镇、村在规划时可以划出一定生产区域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原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一步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各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修订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规模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六)各相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确保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管理,落实责任。把本方案纳入对各镇和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各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密切配合,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严格监督。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并自觉遵守执行划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