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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4-09-03
  • 名称:东政办发〔2014〕20号-关于印发《东宁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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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4〕20号-关于印发《东宁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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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4〕20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统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1日

 

东宁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我县辖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状况,全面统计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客观、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对我县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为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含以前年度在建结转工程和本年度新开工项目)。

(一)各种房屋、建筑物,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敷设工程,道路、桥梁,厂矿及矿井工程,水利工程(含土地购置费)。

(二)原有建筑和障碍物的拆除,环境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

(三)设备安装工程(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四)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车辆购置。

(五)生产线的更新改造工程。

二、统计项目内容

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投资等情况进行归类统计报送,报送项目内容如下:

各镇政府报送所属区域内的投资;

县教育体育局报送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教育建设项目投资;

县林业局报送退耕还林工程、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建设投资;

县水务局报送水利工程、农业水利建设投资;

县农业局报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县住建局报送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棚户区改造(已进入评估拆迁等前期工作阶段的项目情况)、农村泥草房改造投资、装饰装潢装修投资;

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土地整理投资、各种项目征地补偿、土地收储情况及开发商支付土地款的项目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报送道路、桥梁投资;

县卫生局报送下属各医院、镇卫生院建设投资;

县工信局报送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改项目建设投资;

县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建设和技改投资;

县扶贫办报送新农村及扶贫项目建设投资;

县发改局报送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进展情况;

县商务局报送商业企业、商业网点改造建设投资;

县经合局报送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县畜牧局报送局及下属单位的项目投资;

县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支出;

县农机局报送农机具购置投资;

县煤炭局报送煤矿建设及技改投资;

县旅游局报送旅游项目建设投资。

其余未列入以上归类统计报送的部门,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有第一条所属五项范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须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统一报送县统计局。

绥阳林业局投资情况由县统计局协调获取。

三、项目申报和统计资料报送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要求自觉申报项目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报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四)项目报告期形象进度说明(需项目建设单位与主要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应包括报告期施工的主要内容(开工的永久性工程建设进度),完成的实物量和价值量;

(五)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建设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本年建设的主要工程(如工程的类型及规模的大小,房屋及面积、道路及长度等)的证明文件;

(八)项目环评文件;

(九)项目现场照片;

(十)单纯购置项目的购置合同或付款凭证;

(十一)支付其他费用的付款凭证或发票。

投资项目中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第(二)、(三)、(四)、(九)项;有设备购置投资、更新投资以及结转项目发生投资的需提供第(四)、(十)、(十一)项。

允许入库的房地产企业有两类,一是当年新成立且开发项目正式开工的企业;二是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地企业,以上两类企业需提供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不予提供年检和资质升级相关材料。

四、竣工项目实行竣工报告制度

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须将竣工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报送县统计局,以审验报送项目投资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报表要求

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到县统计局领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照报表要求按时报送,有投资项目的镇、部门,要主动按时报送证明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证明材料每月25日前报送县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报表须经投资单位盖章后于每月23日前报送县统计局。

六、责任追究

本制度第二项中所涉及的部门以及投资项目单位违反第五项规定,出现迟报、拒报、瞒报、不提供或提供不全证明材料等现象的,由县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由县监察局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七、办公地点及联络方式

县党政办公中心四楼436室(县统计局投资室),联系电话:3623304。

八、本制度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