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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4-09-03
  • 名称:东政办发〔2014〕21号-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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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4〕21号-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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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4〕21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5届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6日

 

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加强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认真践行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与县委的各项决策,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标准,提升能力,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快速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出席相关活动。副县长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对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负责。

九、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实现经济总量、人均均量和运行质量同步提升。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法治政府。

十七、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按照规定程序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经济发展、社会事务、重大政策规定、重大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须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及时向县委请示或报告,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必须及时公布。

二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部署县人民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组成单位和列席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后,可委派本单位其他领导参加会议,同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县委、县人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经济发展、社会事务、重大政策规定、重大资金使用、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凡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县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可由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委派本单位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领导参加,同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其他相关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性问题;

(二)听取和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讨论确定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一般不做决策;

(四)协调安排全县性重要活动;

(五)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文件和议题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会务工作。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主送。

四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建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县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及涉及资金、编制、人事任免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身运转的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不得以“圈阅”代替签字。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部门起草代拟稿,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签发程序。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十四、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县人民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紧急公文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十五、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避免多头行文和越级行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章 落实与反馈

 

四十六、落实与反馈事项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及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重点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决定事项的进展情况;县长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四十七、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所确定事项进行任务分解,并纳入督办体系实施跟踪督办。要围绕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明确主管领导、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完成时限,保证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的推进落实。如有多个牵头单位,排列在第一位的为主牵头单位。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要按时反馈相关县领导,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确保领导及时掌握全县重要信息。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五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访、离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应及时销假。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离县出差(不分节假日)、休假,要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并向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同时应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实行会议、接待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 角的领导,其中一名领导出差、休假期间,如遇不能出席应参加的会议、重要接待等公务活动时,由另一名领导代其参加。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区域)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限制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得到辖区边界迎送。工作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内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4月23日印发的《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东政办发〔2012〕6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