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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 发文日期:2015-11-13
  • 名称:东政办发〔2015〕28号关于绥芬河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方案
  • 文号:东政办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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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5〕28号关于绥芬河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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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5〕28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绥芬河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东宁县绥芬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切实改善河流水质和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第十五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认真吸取东升水库出现藻类植物现象教训,集中解决绥芬河流域产生的水污染问题,优先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水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提升绥芬河流域水体质量,保证全县居民饮水安全”的总体部署,加大绥芬河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全面、系统、科学地治理水环境污染,促进绥芬河水环境质量根本好转。加强流域沿线各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工作的日常监管,到2017年,流域内主要污染物大幅度削减,流域内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东升水库取水点上游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以内,其余河段达到不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流域内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基本达到“岸清、水绿、景美”的治理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推进、分步实施,在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和确保东升水库取水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治本之策,加强污染源头治理,提高环保标准,切实控污减排,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绥芬河水环境质量的各种问题。

(二)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流域内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各种因素,大力推进综合整治、科学整治、工程整治。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水环境保护的关键问题,紧紧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实行由控制COD为主转为控制COD、氮磷及悬浮物并重。

四、治理内容

(一)保护流域生态

1.编制绥芬河流域治理保护规划,按照规划内容落实治理项目进行全面治理。

2.严厉打击滥伐林木、超坡开荒等违法行为,实施沿岸绿化、退耕还林、插柳护岸、侵蚀沟治理等生态工程。在堤顶、背水坡的河道专属地域营造护岸林,在堤外营造生态林带,超坡耕地逐步退耕。选择生态效益明显、护岸效果突出的树种,使河道两岸林网植被明显增加,进一步净化水质,提升抗洪能力。

(二)加强水源地(东升水库)保护

1.编制水源保护区划,实施水源保护工程。建立防护区,划界立标,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水源保护工程。

2.禁止水库上游保护区内一切开发、生产作业活动,坚决取缔库区上游、库区内采沙、采金等违法活动。

3.加强各镇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力度,集中整治绥芬河上游生产废水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河水项目。绥阳镇、道河镇、金厂地区逐步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建设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厂。禁止河道两侧厕所及废弃菌袋污染河水,沿河两岸村屯实现生活废水、垃圾集中处理。

4.建立有效机制,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量。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和治理侵蚀沟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5.东升水库要加强水库水体管理,定期清理水库垃圾杂物和库泥,防止藻类植物繁殖。适度投放以藻类植物为食的花鲢鱼治理藻类,防止藻类爆发。

6.加强水库上游工业企业污染源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加强日常水质监测,实时掌控水质变化情况,确保水质安全。

(三)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1.完善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保证截污率达到87%以上。

2.启动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加大我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运行,满足我县生活污水处理任务,杜绝污水直排行为。

3.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定期抽查监测。

4.启动河北新区过河污水管网建设,将新区生活污水截留到污水处理厂,保证新区污水达标后排放。

5.全力推进绥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绥阳镇要联合绥阳林业局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按时建成运行。

6.绥芬河沿岸各镇村要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纳入规划,逐步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人口达万人镇应在两年内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沿岸距离河道不足1000米的村屯三年内实现。实现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站。

7.各镇所在地、镇级以上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村屯要制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

(四)严格监管流域内涉水企业

1.禁止私设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对

新建涉水企业严格环评准入,污染严重、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的涉水企业坚决不予审批,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

2.对未能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

3.禁止屠宰厂随意排放生产废水,保证其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且达标排放。新建屠宰厂必须达到环保标准,手续齐全,经过验收方可运营。

4.加强采金企业尾矿库管理,定期对采金企业进行检查,保证尾矿库无泄漏、无隐患。

5.严厉打击非法采金行为,防止采金企业造成流域氰化物和重金属污染。各部门要对采金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实施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采金行为。

(五)严格采砂行业管理

1.严格采砂审批程序和区段管理,禁止在水源地上游采砂。

2.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行为要实施多重打击。对因采砂造成河床和植被破坏的,采取谁破坏、谁恢复的办法,限期进行治理。

(六)严格监测流域水质

增加流域监测断面和水质监测化验频次,每月进行一次水质取样分析,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吉林省和绥芬河市入境水的水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对方环保部门交涉,进行联防联控。

(七)治理流域两岸垃圾污染物

1.禁止堆放、存储或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及各类污染物,合理规划垃圾存放处和填埋点。各镇(除东宁镇)建设一处垃圾填埋场,各村屯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定期清运到附近垃圾填埋场。沿河两岸的厕所一律拆除。

2.组织人员对沿河两岸生活垃圾等各类污染物开展集中清理,确保河道两岸清洁。

(八)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物

1.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添加剂等化学生产资料的使用量,制定控制农药、化肥、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禁止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

2.加强废弃菌袋管理,严禁向河道倾倒废弃菌袋。各镇要设立集中堆放点,安排专人专管,春秋两季各镇要对沿河两岸进行清理。

3.促进废弃菌袋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具有木耳产业的村屯要组织进行废弃菌料还田,鼓励利用废弃菌袋生产生物质燃料颗粒、有机肥和饲料等,实现废物循环利用。

(九)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

1.编制畜牧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建立养殖小区,逐步实现畜禽散养入住养殖区。

2.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必须设有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畜禽粪便要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随意堆放,使其随地表径流排入河道内。

3、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十)治理江南河污染

1.对江南河所有排污口进行排查、截污,统一并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东宁污水处理厂处理。

2.定期对江南河河道进行清淤,清除河道内及护岸上的各类杂物。

3.加强河道两岸鸡市、鱼市等商户管理,禁止乱扔乱倒,对违反规定的商户予以限期治理或关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安监局、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畜牧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各镇等单位为成员的东宁县绥芬河流域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绥芬河流域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确保本方案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提高群众保护绥芬河流域的意识和自觉性,调动全社会的

积极性推动方案任务的实施。领导小组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三)跟踪督查督办,严肃责任追究。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对绥芬河流域水环境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启动问责机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惩治力度,确保绥芬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落实资金,保障投入。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真正落实方案项目建设资金。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综合治理的投入,县财政适当增加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各类绥芬河流域污染治理措施的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完善的环保投入监管制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和审计监管,深化污染减排效能与财政支付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