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水务局
  • 发文日期:2016-03-18
  • 名称:东政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东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6〕1号
  • 关键字:
东政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东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办发〔2016〕1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东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根据《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黑政办发〔2014〕45号)和《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牡政办发〔2014〕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按照《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要求,建立“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考核管理制度。一是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到2020年末,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下降率控制在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1以上;到2030年末,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下降率控制在39%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以上。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到2020年末,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56%以上;到2030年末,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用水总量控制

1.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2.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明确辖区内“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建立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定期对用水户取用水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4.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水资源费使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依法开展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地下水禁采、限采、压采等地下水保护工作。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发证机井均有凿井资料存档。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二)用水效率控制

1.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切实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2.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灌区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业科信局)

3.根据地区水资源条件,出台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局)

4.根据地区水资源条件,出台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优先考虑节水的方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5.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6.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用水定额,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应用于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工作上。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非农业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到位率大于80%。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7.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建立重点行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确定不同工业企业节水目标。(牵头单位:市工业科信局)

8.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着力降低管网漏失率。(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9.发展污水处理回用或雨洪资源、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和文件中,将水功能区作为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制定水功能区监测方案,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经费。(牵头单位:市水文勘测队;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4.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严把入河排污口审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

6.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单水供水有备用水源或有备用水源规划。(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

7.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源地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河湖确权划界工作。(牵头单位:市国资源土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9.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11.积极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2.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四)其他制度建设

1.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2.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4.完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信息统计制度,编制水资源管理年报、水资源公报等信息统计报告,完善信息发布体系。(牵头单位:市水文勘测队;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5.建立城乡协调、供用排水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专门从事水资源管理的机构和执法队伍,配备足够专业人员。(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6.资金投入和使用。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7.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牵头单位:市发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9.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水务局、发改局、工业科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文勘测队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每年初市政府将对各部门上一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62628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