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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6-05-19
  • 名称:东政办发〔2016〕10号-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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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6〕10号-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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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东宁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1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东宁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完善议事决策程序,强化议事决策责任,保障议事决策质量,推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牡政办发〔2016〕7号)和《东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政办发〔2014〕21号),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制度

第一条  会议种类。市政府决策事项需分别经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四种会议议定。

第二条  会议组成。

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况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单位分为常列单位和特邀单位,常列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确定。特邀单位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以及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1. 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 部署和总结市政府重要工作。

4. 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 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 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讨论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3. 讨论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4. 讨论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等规划。

5. 讨论政府出资或承担还款责任的产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民生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新增债务事项。

6. 讨论市政府投融资往来借款。

7. 讨论政府以资金、资产、资源对外合作事项。

8. 讨论制定和兑现财税扶持等政策事项。

9. 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印发的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需要向市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

10. 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市长办公会议。

1. 传达贯彻、研究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有关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 研究推进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

3. 研究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领导分管部门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4. 讨论市财政国库资金对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借款事项。

5. 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6. 总结交流、研究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

7. 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8. 市长认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

1. 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 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题性问题。

3. 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4. 研究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5. 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议题提出

第四条  议题审定。会议议题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提出,也可由市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由市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的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呈转分管副市长拟定决策会种。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拟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决策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  审定原则。会议决策程序启动坚持重大原则,所议议题应为重大政策出台、重大项目推进、重大事项处理、需议未议或已议但需调整的议题。一般性的工作研究、部署、推进、汇报等不纳入会议决策程序。

第六条  提请材料。议题提请时需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提请单位、提请事项名称、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需解决的事项、解决问题方案和建议等。

第三章  会前酝酿

第七条  征求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提请单位通过召集会议、书面送达、当面协商等形式征求议题涉及单位的意见,提请单位要就协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会前评估。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议题涉及财政、稳定、舆论、法规、规划方面的,分别由财政、信访、规划、发改、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就所议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操作性、风险性、承载能力、发展前景及完善建议等提出书面评估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专门机构评审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分歧协调。如有意见分歧,由分管副市长先行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常务副市长协调,直至报请市长议决。为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屡议不决,会前未酝酿一致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条  议题汇报。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内容按照会前酝酿内容报告,严禁擅自增减汇报范围。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与会人员应据实、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应按部门负责同志、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长顺序发表意见,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会议主持人最后作明确、系统性总结发言,总结发言内容即为决策结论。

第十二条  要事转报。特别重大事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确定报市委议定;需提交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要按法定程序提报;需向市政协通报的情况,按程序向市政协通报;决策意见涉及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问题等事项,须转由市政府专门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会后纪要

第十三条  纪要拟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提请单位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在部门会签时,并行送达参会部门,参会部门如有异议,要在收到会议纪要1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并按会议主持人意见拟定纪要。会议纪要须严格按照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内容梳理,其他人员的意见未经会议主持人予以明确确认的不纳入纪要内容。会议纪要应语言精练、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格式规范。

第十四条  纪要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呈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呈参会的市政府领导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六章  会务组织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会务承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落实好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签到、会议录音、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十七条  会议宣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宣传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重要稿件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把关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视会议主持人要求而定。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请假制度。出席会议的部门人员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不能出席市长办公会议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派本部门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同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参会要求。除议题提请单位可参加2—3人外,其他列席单位只能安排1人参会。与会人员要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并按会议安排和顺序列席会议。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前将通讯工具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会议期间禁止在会场内接打电话,严禁交谈与会议无关内容,严禁随意进出会场和提前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