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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7-01-17
  • 名称:东政办发〔2016〕26号-关于市区居民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发〔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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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6〕26号-关于市区居民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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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发〔201626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区居民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提高居民节约用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的有关规定,经听证会听证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东宁市市区自2017年起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价。

二、城市供水价格

(一)居民用水实施阶梯价格

第一阶梯:用水量在160立方米/年、户(含160立方米)以下的价格按每立方米2.90元执行;

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61260立方米/年、户(含260立方米)之间的,价格按每立方米4.35元执行;

第三阶梯:用水量在260立方米/年、户以上的,价格按每立方米8.70元执行。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对确因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的由水务部门视情况酌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即本年度11日至1231日为一整年度计量缴费周期。

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家庭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及社会福利院)用水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仍按2.90/立方米执行,每人每月按3.6立方米计收水费。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每立方米6.50元。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原行政事业和工业用水、商服用水三项合为一项,其中行政事业和工业用水价格由6.2/立方米调整为6.5/立方米,商服用水由原7/立方米调整为6.5/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7元,包括洗浴、洗车场。

三、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提高水表的普及率,努力降低管网漏失率,保证正常生产和城市供水。

四、市供水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

五、此文件自201711日起执行,原市区供水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30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