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东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编发〔2004〕3号),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五)行使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车辆除外)、占压破坏道路及道路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烧烤、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使用高音喇叭对外宣传招徕顾客等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市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公交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城区户外牌匾广告(包括其它户外悬挂物)设置、门窗改建、店面装修等管理审批收费工作。
(十一)负责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与管理;为调控占道行为依法收缴占(挖)道路管理费;负责固体废弃物倾卸和占道施工工地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城区冬季清运冰雪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县各建制镇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管执法局设5个职能股(办):办公室、路政交通管理执法股、市容管理执法股、规划环保管理执法股、公用事业、绿化管理执法股。
三、县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级和所属3个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名单如下: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所属事业单位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序号 |
单位名称 |
|
1 |
东宁县城镇建设管理中心 |
3 |
东宁县园林管理中心 |
|
2 |
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
|
|
第二部分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表
表1: |
|
|
|
|||
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
||||||
|
|
|
单位:万元 |
|||
收 入 |
支 出 |
|||||
项目 |
预算数 |
项目 |
预算数 |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1578.4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0.00 |
|||
二、财政专户资金 |
0 |
二、外交 |
0.00 |
|||
三、事业收入 |
0 |
三、国防 |
0.00 |
|||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0 |
四、公共安全 |
0.00 |
|||
五、其他收入 |
0 |
五、教育 |
0.00 |
|||
|
|
六、科学技术 |
0.00 |
|||
|
|
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
0.00 |
|||
|
|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
0.00 |
|||
|
|
九、医疗卫生 |
0.00 |
|||
|
|
十、节能环保 |
0.00 |
|||
|
|
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
1560.20 |
|||
|
|
十二、农林水事务 |
0.00 |
|||
|
|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
0.00 |
|||
|
|
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
0.00 |
|||
|
|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
0.00 |
|||
|
|
十六、金融支出 |
0.00 |
|||
|
|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
0.00 |
|||
|
|
十八、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
0.00 |
|||
|
|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
43.50 |
|||
|
|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
0.00 |
|||
|
|
二十一、预备费 |
0.00 |
|||
|
|
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
0.00 |
|||
本年收入合计 |
1578.40 |
二十三、其他支出 |
0.00 |
|||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
0.00 |
二十四、转移性支出 |
0.00 |
|||
上年结转 |
25.30 |
本年支出合计 |
1603.70 |
|||
|
|
结转下年 |
0.00 |
|||
收入总计 |
1603.70 |
支出总计 |
1603.70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县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2: |
|
|
||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
||||
科目 |
预算数(万元) |
|||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
|
合计 |
1603.70 |
||
212 |
城乡社区事务 |
1560.20 |
||
21201 |
城乡社区管理事务 |
365.70 |
||
2120101 |
行政运行 |
136.80 |
||
2120104 |
城管执法 |
228.90 |
||
21205 |
城乡社区环境卫生 |
1194.50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43.50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43.50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43.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603.70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县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4: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
|||||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预算安排数 |
备注 |
|||
合计 |
167.8 |
|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
|
|||
公务接待费 |
0.75 |
|
|||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
167.05 |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
|||
公务用车运行 |
167.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67.8 |
|
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县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公共预算总收入160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78.4万元,上年结转25.3万元。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公共预算总支出1603.7万元,其中: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1560.2万元,占97.3%;住房保障支出43.5万元,占2.7%。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3.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36.8万元,占8.5%;城管执法支出228.9万元,占14.3%;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1194.5万元,占74.5%;住房保障支出43.5万元,占2.7%。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共支出167.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75万元,占0.5%;公务用车运行费167.05万元,占99.5%。因公出国(境)经费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东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城乡社区事务:反映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等。
七、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城管执法:反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