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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东宁镇
  • 发文日期:2015-07-08
  • 名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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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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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各县(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牡政法发[2013]10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法发[2014]28号批复的通知》要求,决定成立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相对集中原则。集中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整合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建立“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办案” 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县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讨论、决定案件会议和全体会议来开展工作。为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3名。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拟实行聘任制,其构成是县人大、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党校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人员。在委员中,县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25%以上,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事项,并负责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事宜另行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解决。

(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机制。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运作机制。根据目前的实际,实行“三统一、一分别”的工作机制。“三统一”即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办案”,原由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含省直部门)受理的复议案件,逐步统一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统一受理,被集中的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案卷审查组按照法定的方式统一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分别”,即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审查处理意见书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组依照法定方式具体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审查组应当在5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批准并由县政府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给当事人;依法审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县直单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审查组应当在5日内起草结案审批文书、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批准,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行政复议审查处理意见书上加盖印章后,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下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后3日内在行政复议结案文书上加盖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在送达后3日内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除主持人外,另从委员中选定4或6人参加,其中应当有行政机关以外的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

四、实施步骤

(一)申请报批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部门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和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结合全县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起草《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准备实施阶段(2015年2月1日—2月28日)。起草《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前的必要筹备工作。

(三) 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31日)。组建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颁布实施。将《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动员启动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30日)。确定首批相对集中部门、单位名单,分批分阶段集中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含省直部门)行政复议权。召开首批相对集中部门、单位协调会,落实相关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县政府统一实施,不仅体现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减少和防止行政复议“官官相护”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各项职责。要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严格遵守试点工作的要求。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启动后,申请人向被集中复议权的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含省直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部门或单位不得再受理,应当引导其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较多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派出人员轮流到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派出人员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及时按照委员会意见下发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增加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运行机制后,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会大幅攀升,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机构设置、编制数量、经费保障应当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编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