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基本情况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县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定全县价格调控目标;负责全县价格宣传工作。

   (二)、承担全县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县价格监测体系;监测、预测、分析全县市场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开展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发布价格信息及价格公告;根据市场价格动态,提出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地方性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和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提价申报、规定差率、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管理。

   (五)、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放《收费许可证》;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

   (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全县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职工义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承担对县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价格评估、价格鉴证工作。

   (九)、负责全县价格信访、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物价局设七个股室分别为:办公室、价格调控和信息网络监督股、商品价格及市场监督管理股、行政事业经营收费管理股、价格监审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三、县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本级和所属2个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名单如下: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所属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

2

东宁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第二部分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第三部分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

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总收入2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94万元。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总支出2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事务支出261万元,占89%;医疗卫生支出12万元,占4%;住房保障支出21万元,占7%。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事务管理支出261万元,占89%;医疗卫生支出12万元,占4%;住房保障支出21万元,占7%。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东宁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市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0.1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无。公务接待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减少0.9万元,原因是减少接待。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财政事务: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二、其他财政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三、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一、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二、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提租补贴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附件:
部门预算公开表样(物价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