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东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东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编发〔2008〕3号文件,于2008年3月27日正式组建,隶属县政府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40人。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要求,研究拟定县级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县直机关集中办公区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生活服务、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县直机关集中办公区公共事业经费支出和公共部分国有资产管理。

      (4)负责县直机关集中办公区房产管理,研究拟定县直机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统一编制制定县直机关集中办公区房产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5)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机关、其它省市副厅级以上干部及国内重要企业财团、知名人士,配合有关部门安排接待外国官方团组、重要外宾、港澳台知名人士;

      (6)负责县党政代表团及重要经贸考察团出访国内各城市的后勤保障工作。

      (7)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市在我县召开的会议和我县召开的重要会议。

      (8)负责县级机关班子副处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活动服务工作。

      (9)负责县级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10)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局机关的党建、干部人事劳资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四大班子领导交办的其它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10个职能科室:办公室、财务室、安全保卫办、机电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车管办、公务车队、食堂管理办、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定编制40人。

 第二部分 东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总收入1147.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47.3万元。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总支出114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8万元,占总支出的 41.66%,行政运行支出652.3万元,占总支出的56.85%,住房公积金支出17万元,占总支出1.49%。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78万元,占总支出的41.66%,行政运行支出652.3万元,占总支出的56.85%,住房公积金支出17万元,占总支出1.49%。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比去年预算减少1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无数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0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东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财政事务: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其他财政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一、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提租补贴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附件:
2015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