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 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东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编发【2015】42号),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政策和受委托起草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方面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协调民族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真饮食、食品、副食的生产、营销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协调对全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研,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研究。
(五) 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用品等方面进行管理。
(六) 指导宗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加强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推动和指导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 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八)组织和协调部门与民族地方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等;参与、指导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制定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规划;参与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管理。
(九)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 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特点开展活动和生产自养;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十一) 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往来,宣传我国的宗教政策,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组织和管理伊斯兰教的朝觐工作。
(十二) 指导市城乡镇民族、宗教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三)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以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物保护等工作。
(十四)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宗局下设2个职能办公室:民族办公室、宗教办公室。
三、县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东宁县民族宗教局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东宁县民族宗教局
第二部分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部门预算表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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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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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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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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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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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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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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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收入 |
4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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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专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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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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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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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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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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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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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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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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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公积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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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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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收 入 合 计 |
40 |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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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 |
|
结转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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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40 |
支 出 总 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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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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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
||
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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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201 |
一般公共服务 |
38 |
20123 |
民族事务 |
38 |
2012301 |
行政运行 |
31 |
2012302 |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
7 |
210 |
医疗卫生 |
|
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
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2 |
2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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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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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40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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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
||
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单位:万元 |
类级科目 |
款级科目 |
预算数 |
工资福利支出 |
工资福利支出 |
21 |
|
医疗保险 |
|
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 |
办公费 |
0.018 |
|
水电费 |
|
|
邮电费 |
0.02 |
|
差旅费 |
0.0660 |
|
培训费 |
0.1574 |
|
招待费 |
0.0024 |
|
福利费 |
0.024 |
|
工会经费 |
|
|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离休费 |
|
|
退休费 |
10 |
|
退职(役)费 |
|
|
遗属补助费 |
|
|
抚恤金 |
|
|
其他补助支出 |
|
|
医疗费 |
|
|
住房公积金 |
2 |
项目支出 |
|
7 |
合计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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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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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
||
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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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预算数 |
205 |
教育支出 |
|
20510 |
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
|
2051001 |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 |
|
2051002 |
农村中小学教学设施 |
|
合 计 |
|
注:本单位无此项支出,零填报。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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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
||
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单位:万元 |
类级科目 |
款级科目 |
预算数 |
工资福利支出 |
工资福利支出 |
|
|
医疗保险 |
|
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 |
办公费 |
|
|
水电费 |
|
|
邮电费 |
|
|
差旅费 |
|
|
福利费 |
|
|
工会经费 |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离休费 |
|
|
退休费 |
|
|
退职(役)费 |
|
|
遗属补助费 |
|
|
抚恤金 |
|
|
其他补助支出 |
|
|
医疗费 |
|
|
住房公积金 |
|
项目支出 |
|
|
合计 |
|
|
|
|
注:本单位无此项支出,零填报
附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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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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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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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 目 |
预算数 |
备 注 |
合 计 |
|
|
因公出国(境)经费 |
|
|
公务接待费 |
|
|
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 |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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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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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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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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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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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
支 出 |
|
项 目 |
预算数 |
项 目 |
预算数 |
一、财政拨款收入 |
40 |
一、一般公共服务 |
38 |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
|
二、外交 |
|
|
|
三、国防 |
|
|
|
四、公共安全 |
|
|
|
五、教育 |
|
|
|
医疗卫生支出 |
|
|
|
住房保障支出 |
2 |
|
|
|
|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
40 |
本 年 支 出 合 计 |
40 |
上年结转 |
|
结转下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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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总 计 |
40 |
支 出 总 计 |
40 |
第三部分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宗局2015年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县民宗局2015年公共预算总收入40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0 万元。
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 4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万元,占95%,住房保障支出2万元,占5%。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东宁县民宗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4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万元,占95%;住房公积金支出2 万元,占5%。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总支出4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1万元,占52.5%;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0.287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万元,占30%;项目支出7万元,占17.5%。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 表的说明
东宁县民宗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东宁县民宗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六、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0万元。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因公出国(境)团组数0个,人数0人,与预算比无增减变化,与2014年比无增减变化;(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与预算比无增减变化,与2014年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费 0万元,与预算比无增减变化,与2014年比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保有量 0 辆;(3)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接待批次0次,接待人数 0人,与预算比无增减变化,与2014年比无增减变化。
七、 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情况说明
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收入40万元。
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4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万元,占95%;住房公积金支出2万元,占5%。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