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东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编发〔2011〕25号),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建项目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道路、桥涵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和灯饰、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工作及全市风景名胜区有关管理工作;编制道路修复资金支出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城区及所辖村镇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和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及使用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房产交易、租赁、中介、典当、抵押、互换、评估、测绘等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房屋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估价专业资格审核。

(六)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设合同、建筑经济、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以及相关中介组织资质的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执法监察;管理房屋建筑室外的装饰装修;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全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七)制定全市建筑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的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全市建筑经济管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实施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九)负责全市住宅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建设、公共租赁房等保障型住房建设),编制房屋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房地严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

(十)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标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十一)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和绿化树木砍伐的审批;编制道路修复资金支出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二)拟定全市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编制小城镇及农村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小城镇和农村村镇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联系全市建筑行业各协会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股、城乡建设管理股、住宅产业管理股、房屋产权和安全使用管理股。

三、市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所属7个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名单如下: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部门预算所属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宁市排水管理中心

2

东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

东宁市工程质量安全站

4

东宁市墙改办

5

东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6

东宁市园林管理中心

7

东宁市城镇建设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见附表

第三部分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总收入2226.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26.8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公共预算总支出2167.58万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21.9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37万元,本年预算收入与支出较去年预算相比增加,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上涨和项目增多。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26.6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189.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37万元,本年预算城乡社区支出较去年相比增加。原因人员工资上涨和项目增加。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2016年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工资福利支出422万元,其中:基本工资173.5万元,津贴133.2万元,奖金25.6万元,养老保险67.8万元,医疗保险21.90万元。本年工资福利支出比上年预算支出增加,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上涨。商品服务支出19.57万元,与本年预算相比增加,原因是人员增加。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228.22万元;本年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比上年预算支出增加,原因是退休人员增加工资上涨。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六、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0.2万元,与上年预算相比无增减变化。因公出国(境)、经费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经费为零。    

七、关于部门收支总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总收入2226.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26.8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总支出2226.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67.58万元,占总支出的98%医疗卫生支出21.90万元,占总支出0.3%,住房保障支出37.37万元,占总支出的1.7%。本年预算收入与支出较去年预算相比增加较大,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上涨。

八、关于部门收入总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总收入2226.8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26.8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城乡社区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89.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7.37万元。本年部门预算收入较去年预算收入相比增加较大,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上涨和项目增加。

九、关于部门支出总表说明

东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部门总支出2226.85万元,其中城乡社区支出2189.4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37万元。本部门预算支出较去年预算相比支出增加,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上涨和项目增加。

十、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我单位采购预算资金0万元,共0项。

十一、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我单位国有资产63.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63 .85万元、资产分布在(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家具设备0.94万元、通用设备9.06万元、房屋构筑物53.85万元。本年度新增固定资产0万元、减少固定资产0万元。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我单位预算资金总金额2226.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226.85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基本支出669.99万元,其中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有0个,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总金额0万元,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行使好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规划设计修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及其他各项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做好我市城镇行政规划管理工作,确保财政每一分资金都落到实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财政事务: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一、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二、其他财政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三、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四、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五、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六、提租补贴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附件:
301152002uyj.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