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 部门预算及情况说明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

部门预算及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东宁市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东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编发〔2002〕52号),东宁市人民法院主要职责为:

        东宁市人民法院在中共东宁市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东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一)依法审查和实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三)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理由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行政非诉执行权。

        (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八)办理司法救助事项。

        (九)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十)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东宁市人民法院设1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绥阳人民法庭、老黑山人民法庭、信访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指挥中心、司法技术室、司法协助办公室。核定编制 65名。

        三、市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东宁市人民法院本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单位名单如下: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所属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序号

单位名称

1

东宁市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东宁市人民法院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2016年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预算621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拨款增加、二是项目支出拨款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拨款增加。其中:1、公共安全拨款1133.68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拨款增加;2、住房保障拨款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016年预算支出总计12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预算621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其中:1、公共安全支出1133.68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2、 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情况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1133.68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其中:(1)行政运行737.68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39.68,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增加;(2)一般行政事务管理176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128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3)案件审判10万元,与2015年比增加10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4)其他法院支出210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10万元,原因是2015年未做此项预算公开,此款系转移支付国家专项拨款,2016年预算公开单独列项.2、 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6年预算支出总计12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预算621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516.15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187.15万元,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增加;2、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60.39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0.39万元,原因:2016年增加了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预算;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8.46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55.46万元,原因是人员工资上调,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4、项目支出396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48万元,原因:一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二是增加了其他法院支出预算,此款是中央专项资金拨款,2015年未在地方预算中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情况说明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无数据。与2015年预算比无增减变化。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情况说明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与2015年预算比无增减变化。

        六、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情况说明

        东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中公务接待费0.64万元,与2015年部门预算比未有增减变化,,是在该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无,公务用车运行费27万元,与2015年部门预算数相同,没有增减变化。 

        七、关于部门收支总表情况说明

        2016年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预算621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拨款增加、二是项目支出拨款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拨款增加。其中:1、公共安全拨款1133.68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拨款增加;2、住房保障拨款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016年预算支出总计1201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预算621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其中:1、公共安全支出1133.68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2、 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八、关于部门收入总表情况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1133.68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其中:(1)行政运行737.68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39.68,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增加;(2)一般行政事务管理176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128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3)案件审判10万元,与2015年比增加10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4)其他法院支出210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10万元,原因是2015年未做此项预算公开,此款系转移支付国家专项拨款,2016年预算公开单独列项.2、 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九、关于部门支出总表情况说明

        1、公共安全支出1133.68万元; 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635.68万元,原因:一是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二是项目支出增加、三是其他法院支出增加. 2、 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其中:基本支出(1)行政运行737.68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39.68,原因是2016年人员经费增加;(2)住房保障支出67.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33.32万元,原因:一是人员工资增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增加、二是2015年的住房提租补贴未单独列项,2016年单独列项,所以此项拨款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

         项目支出:(1)一般行政事务管理176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128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2)案件审判10万元,与2015年比增加10万元,原因是2016年项目支出增加;(3)其他法院支出210万元,与2015年预算比增加210万元,原因是2015年未做此项预算公开,此款系转移支付国家专项拨款,2016年预算公开单独列项.  

        十、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我单位采购预算资金174.41万元,8项。其中:印刷品预计采购1000套,预算金额34.57万元;电子门禁系统4套,预算金额2.4万元;维修工程1个,预算金额18.1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4台,预算金额2.25万元;专用设备购置45台,预算金额98.49万元;办公用品及办公耗材40件,预算金额10万元;采购服装11套,预算金额1万元;;软件采购1套,预算金额7.6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我单位国有资产1225.8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25.85万元、资产分布:1、通用设备910件,资产金额814.85万元;2、家具用具220件,资产金额45.35万元;3、专用设备40件,资产金额26.58万元;4、房屋5413平方米,资产金额339.07万元。主要实物资产房屋 339.07万元、汽车    322.98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万元。本年度预算新增固定资产91万元、预算减少固定资产124.57万元。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我单位预算资金总金额12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201万元,其他资金0万元,基本支出671.25万元,项目支出439.32万元,其中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有2个,分别为办案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总金额180万元,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1、保障办案差旅费的项目支出预算既减少了诉讼当事人的负担,又使案件能够及时、妥善的处理,同时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效果;2、专用办公设备购置项目支出预算,保障了法院电子信息化办公经费,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时便于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电子信息的合法利用,确保财政每一分资金都落到实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对2016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六、财政事务:反映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其他财政事务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一、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二、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提租补贴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附件:
2016年部门预算表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