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东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推进我县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城乡规划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我局的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具体城乡规划体现的工作过程。

(一)我局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我局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

(三)关于城乡规划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四)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需要公开的城乡规划的主要信息;

(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

(七)本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办公楼门厅;

    (二)东宁县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专栏、广告牌等;

(五)不定期的宣传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城乡规划相关信息公开由规划局办公室、总工办提出方案报请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内容的,应在本局建立信息之日起10内予以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在受理之日起5日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四)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无误。

四、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

负责科室、负责人实施公开,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