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东宁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东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二、征收范围
东至东兴路、西至东兴西路、北至东环路、南至河北街(菜地)。(详见规划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
征收的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经政府论证通过的《东宁镇五校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四、签约期限
因进入取暖期,本项目签约工作分两部分,优先启动货币补偿签约工作,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45日内;产权调换签约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7月1日止,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五、被征收人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东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依法在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