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社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现特向社会公布2017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我局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进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服务为宗旨,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我局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由于局领导班子成员变动,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配备了1名专职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受理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情况。我局进一步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管理体制,制定了《东宁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东宁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及时更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本系统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实际,认真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进行了更新和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情况。一是注重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内容保障及安全工作。我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安排专职人员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及时、准确更新内容、及时回应群众的意见建议。同时,能严格做好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所有信息都需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才进行发布,所签批的信息都有存档;能严格做好网站后台地址及用户名、密码的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一旦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都及时进行澄清。

(二)政府信息数量。2017年,我局发布信息共计54条。

(三)信息类别和内容。通过机构信息公开,公布了我局概况、各部门职能、领导班子简介、工作动态等相关内容。

(四)公开形式。一是网络公开。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公开信息,公众可根据需要的信息公开内容查阅市人社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通过公开栏、公示栏等其他形式公开,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期性、广泛性和有效性。我局社保、就业、人才等窗口单位均在业务大厅设置了政务公示栏,将有关业务和办事结果向群众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在各个业务部门公开有关业务办理、受理条件、时限、程序。免费派发有关宣传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取阅。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2017年,我局没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我局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东宁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加强相关工作培训,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正常运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2017年,我局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7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强了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公开信息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特别是政策解读等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信息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广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栏目的建设和维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一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抓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保障以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使信息内容更新常态化;二是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深入、持续、高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着眼于便民利民,加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日常维护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局的门户网站建设,继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