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公安局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十项规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的,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后,要将信息及时转递给卫生计生部门。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申请登记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凭亲子鉴定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1995年以前出生或卫生医疗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发出生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各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可以为他们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一)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正式实施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二)199941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无法恢复户口办理迁移手续的,可凭原籍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情况证明办理落户。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原籍在省外无法恢复户口人员。对于原籍在省外、60周岁以上、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原户籍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予恢复的早年来我市务工的无户口人员,在我市生活居住多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凭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在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九、刑满释放(解教)无户口人员。对于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与服刑人员服刑前户籍所在地不符的刑满释放(解教)无户口人员,原籍派出所凭释放证明上填写的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原籍不在本地证明,经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无须当事人更改释放证明上的拟落户地址。

十、已成年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未成年时在外流浪乞讨,目前已成年且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无户口人员,要认真研究、特事特办,分步解决他们的户口问题。可先在其固定居住生活地派出所(社区警务队)进行暂住登记,按实有人口管理,待达到一定年限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抓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对无户口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并积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全力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配合意识;要加大政策引导,教育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居住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逐人建档,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办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要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严禁推诿刁难群众,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收费。凡是因为工作不到位致使应该予以解决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而未及时解决引发有理访事件,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责任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