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宁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村,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东宁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宁市财政局

2018630

东宁市扶贫资金项目

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透明度,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2018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行业扶贫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镇级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栏)等形式,公开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均应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资金项目公开透明度,提升社会

和群众参与度。

 

第二章  公告公示主体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市政府整体信息公开范畴,统一管理。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市级公开主体是市政府。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宗局、市林业局等负责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民政局、人社局、教体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卫计局、金融办、农开办等市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各类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市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公开。

第六条  各镇、村公开主体是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公开主体。

 

第三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八条  对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第九条  公告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主动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市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市政府、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以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市政府、市农商行)

(三)脱贫攻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市政府)

(四)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要求,实行村、镇、市三级公示,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市、镇政府,村委会)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市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市、镇政府,村委会)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市、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等情况。(市、镇政府,村委会)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市、镇政府,村委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八)行业主管部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脱贫攻坚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对应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九)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市政府)

(十)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期限、资金构成、预期效益、监督方式等。(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由市扶贫办、财政、发改等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研究审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市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经审定脱贫攻坚项目库按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一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村委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按要求公示扶贫项目库项目申报情况和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情况;对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年度脱贫计划(退出贫困村、贫困户及其人口)、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及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于项目实施前在实施地设立公示牌,对项目实施前或竣工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应的行业扶

贫政策措施、办理程序、受理方式、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扶贫专栏,扶贫专栏中设立相关单位专户,专户内公开所有应公开的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扶贫专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创新公开方式 ;鼓励驻村工作队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扶贫资金项目政策,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贫困户及其家庭人口,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贫困户及其家庭人口,由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各地设立的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章  公告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  网站公开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做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检查、可利用。市政府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市政府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

状态。各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后,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进行公告。

 

第六章  反馈意见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告公示单位要认真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好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做好相关舆情的处置工作。

 

第七章  公告公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要重点做好镇、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示公告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扶贫重要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市扶贫、财政等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责任,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一并纳入检查内容;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不断强化工作推进力度。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涉农资金公开项目表

附件
涉农资金公开项目表
序号 名 称 项目资金管理部门 公开属性 备注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1 耕地地力保护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2 适度规模经营 省财政厅、农委 依申请公开 部分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
3 农机购置补贴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4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省财政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5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6 畜牧水产发展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7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9 农业结构调整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部分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
10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     我省近年未收到资金
贫困县统筹整合
1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12 玉米生产者补贴 省统计局、农委 主动公开  
13 大豆生产者补贴 省统计局、农委 主动公开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14 耕地质量提升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15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16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17 渔业资源保护 省农委 依申请公开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18 强制免疫补助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19 强制扑杀补助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20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省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      
21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 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依申请公开  
22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 省水利厅 主动公开  
23 地质灾害救灾支出     我省近年未收到资金
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24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支出 省林业厅 依申请公开  
水利发展资金      
25 农田水利建设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26 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27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28 河湖水系连通项目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29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30 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3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 省扶贫办 主动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32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扶贫发展) 省民委 主动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33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 省发改委 主动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34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省林业厅 主动公开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      
35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 省扶贫办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36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省农业开发办 主动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贫困县统筹整合
37 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 省财政厅 依申请公开  
38 美丽乡村建设 省财政厅 依申请公开  
39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我省近年未收到资金
十一 涉农基本建设资金      
4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1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 省环保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省住建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3 新增千亿斤粮食农田水利工程 省发改委、水利厅、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4 以工代赈 省发改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5 农村饮水安全 省水利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6 种养循环一体化项目 省畜牧兽医局、发改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47 油料生产基地建设 省发改委、农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十二 其他涉农资金      
48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省发改委 依申请公开  
49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 省财政厅 主动公开  
50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省财政厅 主动公开  
51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 主动公开  
52 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加工补贴部分) 省粮食局 主动公开  
53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省畜牧兽医局 主动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54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省财政厅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
55 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 省旅游发展委 依申请公开 贫困县统筹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