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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8-08-15
  • 名称: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方案
  • 文号:东政办发〔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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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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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牡政办发〔2018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各市直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以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需要。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政府及工作部门、镇政府全部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市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利用上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三)推进事业单位设立法律顾问。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具备设立法律顾问条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组建法律顾问队伍;不具备设立法律顾问条件但有法律顾问工作需求的事业单位,可以利用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并根据本单位工作情况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主任、政府办主任和法制办主任为副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为委员的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我市法律顾问推选聘任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市政府办、 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市政府法制办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服务的工作质量。被聘任的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三)落实保障,形成合力。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镇政府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通过增内力和借外力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取得相应报酬,在实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本意见施行后,2015114日印发的《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东政办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6        

 


附件

 

东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牡丹江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推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由具有国家承认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专业能力较强、有一定法制工作经验的公务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我市法律顾问推选聘任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论证;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中疑难问题的研究、论证;

(三)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市政府重大经济活动、重要改革事项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以市政府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的研究、论证;

(六)承担政府法制前沿理论课题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承办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等涉法事务;

(八)提供法律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推选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推选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综合考虑选聘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权威、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第七条  市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等机构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社会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经市政府审定后,聘任为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上级政府建立的法律专家库以及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等领域具有专业影响力,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法律业务能力突出,并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8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  市政府可以聘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的聘任程序和任期、服务范围以及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适用于本规则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

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安排业务骨干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和承办有关涉法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要根据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方式,通过参加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活动,或者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出具书面意见。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审定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程序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有违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有损市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派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

市政府法律顾问凭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政府法律顾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投诉、举报。其中,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可以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解聘并公示:

(一)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因违反法律、纪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或者撤销、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六)从事有损市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的;

(七)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两次以上不服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安排,或者一年内未接受分配任务也未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法律顾问在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提出辞职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镇、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各市直单位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及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聘任兼职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