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宁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东宁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 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4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2.5 技术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 预防预警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抗旱I级应急响应
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4 抗旱III级应急响应
4.5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6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5.2 指挥和调度
5.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价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3 培训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 公众信息交流
8.2 预案更新
8.3 国际沟通与协作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9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328旅副旅长、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科信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绥阳铁路局、市文广新局、各通信公司、市电业局、人武部、边防部队、328旅等单位为成员。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市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市抗旱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抗旱规划编制上报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抗旱工程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筹集全市抗旱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督促、检查、指导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工业科信局负责协调抗旱救灾所需物资和用品,保证及时供应。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利工程以及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期间运输,为抗旱物资、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住建局负责协助指导全市城市抗旱规划制订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抗旱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水利工程设施、设备安全以及水源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或参与调查处理抗旱救灾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干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干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绥阳铁路局负责组织运力运送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文广新局负责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
各通信公司负责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无偿提供通讯设备。
市电业局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市人武部、边防部队、328旅承担紧急攻坚任务。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上级决定,按照要求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负责全市抗旱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2.3 各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
2.4 其他抗旱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5 技术组及职责
由农业、气象、水利、国土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抗旱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可行方案。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1 根据旱灾的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农业旱灾依次划分为特大干旱(Ⅰ级)、严重干旱(Ⅱ级)、中度干旱(Ⅲ级)、轻度干旱(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城市干旱划分为极度干旱、重度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四个预警级别。
3.1.2 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根据旱灾危害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1.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等方式进行。
3.2 预防预警信息
3.2.1 气象干旱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干旱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3.2.2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要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进行核实,迅速上报。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地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I、II、Ⅲ、Ⅳ四级响应。
进入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重大水利工程调度,其它水利工程的调度由所属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
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2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I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东宁市城关镇或多个镇发生极度干旱,缺水率大于30%。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各成员单位参加,部署抗旱应急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市防总和市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并派工作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宣传部门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加强宣传动员,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旱区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面做好抗旱工作,确保旱区乡镇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启动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严重危及乡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申请拨付重点灾区抗旱资金,实施抗旱措施。
4.3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II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30%;
(3)1个或多个镇发生严重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防总、市应急办,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雨情、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旱区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做好群众的抗旱宣传引导;及时向上级请示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4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20%;
(3)1个或者多个镇发生中度干旱缺水,缺水率达到10—20%。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雨、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定期分析预测旱情灾情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降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各镇地方抗旱工作。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意旱情发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动员部署旱区乡镇的抗旱工作。
4.5 抗旱IV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IV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10%;
(3)1个镇发生轻度干旱缺水,缺水率达到5—10%。
4.5.2 IV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
4.6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各地要通过大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
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维持作物不死苗;城镇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道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雨情、旱情、水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重大干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3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部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5.5 信息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及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灾区,其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
5.6 应急结束
当旱情解除,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旱情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抗旱紧急期由政府征用、调用的有关抗旱设施,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情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及短信形式发布。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网络与各镇抗旱指挥部之间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小组,具体负责抗旱工作中各方面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对口的上级部门保持联系、加强沟通,随时获得准确的技术资料。建立抗旱工作数据信息库,为科学分析、领导决策创造条件。
7.3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人社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召集有关部门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15%—25%。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25%—35%。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5%—45%。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45%以上。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