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东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1        

 

 

 

 

 

 

 

东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3  地震灾害分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4  分级响应

5  响应措施

5.1 Ⅰ级、级、级响应

5.2 Ⅳ级响应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2 指挥和协调

6.3 社会力量动员

6.4 新闻报道

6.5 应急结束

6.6 总结评估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7.2 地震传言应急反应

7.3 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地震应急反应

7.4 火山灾害应急反应

7.5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反应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避难场所保障

8.4 技术系统保障

8.5 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

8.6 奖励与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演练

9.2 预案更新

9.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积极预防地震灾害,统一、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牡丹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东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内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毗邻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由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328旅副旅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教体局、市口岸外事侨务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电业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文广新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煤炭局、市人防办、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地方铁路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险公司、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绥阳铁路、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以上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省政府、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2)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3)组织有关镇和单位收集灾情,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4)派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

5)协调驻市部队、市外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6)调配和接受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7)部署转移和临时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镇对灾区紧急援助。

9)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2.2  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救灾指令,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协调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专家组由地震、消防、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环保、林业、气象、安全监管等相关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评估等。

2.4  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328

组成部门:市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安监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实施交通管制,清理灾区现场。

2.4.2  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市卫计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工业科信局。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物资,对伤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安置;组织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人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工作,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辅导。

2.4.3  群众生活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方案和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衣被、取暖、临时住所、校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4.4  涉外事务组

牵头部门:市口岸外事侨务办。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负责对外联络,处理涉外事务,接受和安排国外捐赠。

2.4.5  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组成部门:市工业科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电业局。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基础设施;组织生产,保障灾区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2.4.6  次生灾害防范组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业科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电业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区安全隐患和次生灾害的排查工作,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2.4.7  震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地震应急措施建议和趋势判定意见。

2.4.8  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武警部队。

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稳定。

2.4.9  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10  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市工业科信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核实受灾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及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5  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5.1  指挥长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批准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工作组及需采取应急措施建议。

3)向省政府、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

2.5.2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协助指挥长调动本系统力量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5.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发布灾情、地震信息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

2)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负责灾情速报和快速评估工作负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和地震应急措施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震害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核实企业受损及损毁情况;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抢险应急物资、救灾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等;协调通信公司恢复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畅通。

3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管理救灾及重建资金。

4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协助转移灾民;协助市民政局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设施保障和抢修维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推动实施重建规划。

6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病工作,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及转送安置,调集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灾区防病消毒、疾病监测、生活饮用水源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防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协助民政部门组织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

7市教体局负责统计灾区校舍、教学设备受损情况;负责调配教学资源,安置灾区学生尽快复课。

8)市口岸外事侨务办负责疏散、安置灾区工作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外交部通报相关情况;协助外交部接待和安排国外来华人员;协助市民政局(慈善会)、红十字会处理国际捐赠事宜。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受灾人员救灾工作方案,调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及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救济工作;会同市卫计局、公安局组织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灾情收集、震害调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募捐活动,接收、分配和发放各类捐赠款物。

10市农业局负责对灾区农作物及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灾区群众恢复农业生产。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区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负责提供灾区影像资料和分析结果。

12市环保局负责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

13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受损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抢修、维护;负责调集、征用救灾车辆。

15)市畜牧局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

16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

17市林业局负责灾区森林火灾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

18市商务局负责征集、调拨灾区生活必需品、方便食品;负责灾区商贸损毁情况的核实工作。

19市统计局负责灾区各项受损情况的统计汇总。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检测、风险评估、预警,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21市粮食局负责为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粮油保障。

22安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各类危险化学品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对灾区受灾工矿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23市旅游局负责疏散、安置灾区的国内外游客和游客相关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灾区的天气监测和预报保障。

25328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调配驻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上级请求外地驻军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向上级请求空军开展人员和物资的空投、空运工作。

26)市武警部队负责制定所属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调配武警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向武警总队请求外市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等重要场所和物品的警戒工作。

27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重点部位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次生灾害引起的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工作。

28)市电业局负责电网的事故应急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用电。

29)团市委负责管理与调配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0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国内外救灾款物的募捐、接收、分配;组织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1)市文广新局负责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2市煤炭局等单位负责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3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重大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6.06.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3  较大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5.0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4  一般地震灾害

当市内发生4.0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我国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的I级、II级、III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下,由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实施本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市政府启动级响应。在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支持下,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当灾害程度超出我市承受能力时,申请由牡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市政府请求省或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灾区应急救援能力等,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  响应措施

5.1  I级、II级、III级响应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职责迅速响应,协同应对,实施先期处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驻军部队、市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安监局组织各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

4)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接收、转移、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5)安置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物资供应点,转移安置灾民;筹集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区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供应,冬季注意灾区防寒保暖。

6)组织生命线工程抢修抢险队伍,修复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开辟应急通道,保证救灾人员、物资通行。

7)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对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辅助决策意见和建议。派出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会同市住建局派遣现场工作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烈度评定等工作。

8)控制危险源,停止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决堤,及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

9)加强震情监测,布设流动监测台网,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及时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10)依法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重点目标,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11)组织动员市直有关单位、非受灾地区对灾区提供支援。组织志愿者有序有效参与抗震救灾活动。

12)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密切关注舆情,正面引导舆论。

13)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2  IV级响应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地震应急工作。派遣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舆论等工作。

2)救援、医疗队伍集结待命。视灾区需求,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协调市直单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

4)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受灾调查和核实,评估灾害损失。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后,地震工作部门要在地震发生后15分钟内向政府报告信息,各级政府要在地震发生后12个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工作部门要在地震发生后20分钟内向政府报告信息,政府要在地震发生后23个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信息。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市口岸外事侨务办或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

6.2  指挥和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群众安置等工作,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做好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灾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先期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工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作。

6.3  社会力量动员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青年志愿者服务管理,做好青年志愿者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6.4  新闻报道

统一组织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6.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认为近期无再次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6  总结评估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一个月内,有关单位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向市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报告。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

1)当市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派出现场工作队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牡市政府并抄送牡市地震局。

2)当镇政府驻地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镇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社会稳定,并由市地震工作部门派出现场工作队收集震情与社情,将应急情况上报市政府。

7.2  地震传言应急反应

1)当市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上报市政府,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处置工作。市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2)当镇政府驻地或人口密集村(屯)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所在地镇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7.3  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产生影响地震应急反应

1)有关镇政府及时将了解到的灾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本预案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2)如大量边境民众进入我市境内避难,市口岸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有关镇政府及时将了解到的俄罗斯境内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相关预案部署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7.4  火山灾害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转移居民建议。必要时,市政府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救援准备、转移居民工作,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7.5  毗邻地区地震应急反应

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328、市武警部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武警特勤、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医疗救护、矿山和危化品救护等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各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建立资金投入机制,市民政局、市粮食局、市卫计局、市工业科信局等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8.3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避险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我市高寒特点,建设室内避难场所,为冬季震后灾民安置做好充分准备。

8.4  技术系统保障

建立市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并与省、市的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

8.5  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设备、移动发电和供电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8.6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培训、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众地震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面的地震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增强群众的地震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对辖区内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及各级领导进行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有关部门的参与协助下,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适时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9.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市工业科信局(市地震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镇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9.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则

本预案所指地震为浅源、中源地震,深源地震应急响应参照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