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0月26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10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1026-116日(7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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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宁县银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1.4万吨食用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1821

2018-10-26

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1821

关于东宁县银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1.4万吨食用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县银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广东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县银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4万吨食用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地点东宁市东宁镇东二环路工业园区1号,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新建笨榨豆油生产线1条,精炼豆油生产线1条,项目使用现有用地,总占地面积为27700m2。项目建成后年加工大豆100000吨,产食用豆油1.4万吨(其中精炼豆油4500吨),豆饼78000吨,皂角90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设备安装、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严格防止噪声扰民;废弃建筑材料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施工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施工废水经废水沉淀池集中处理后用于日常洒水降尘回用。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的锅炉废气、初清粉尘、蒸炒工序异味及油烟。项目选用生物质锅炉,采用固体生物质压块燃料,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0米高烟囱排出,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限值要求。在清粮机上设置布袋除尘器,初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的二级标准。在蒸炒工位安装负压集气管,收集的异味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后经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油烟经处理效率为76%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高于屋顶的烟道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灶头油烟浓度小于2.0mg/m3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运行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锅炉排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宁市污水处理厂;车间清洗废水隔油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宁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粉尘、生物质锅炉产生的灰渣集中收集于全封闭防渗灰仓,外售用做肥料。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东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1026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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