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环保局关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181116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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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宁市新华医院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环建验[2018]6

20181116

                                                           东环建验〔20186

关于东宁市新华医院建设项目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宁市新华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东宁市新华医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东宁市新华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收悉。

      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中华北路19-2号(客运站对面),项目总投资1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万元。项目总建筑面积1667平方米,配置床位30张,预计日门诊病人25人,医护人员20人,科室设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耳鼻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及中医科。本项目不设置传染病科室,中医院无煎药服务,医学影像科主要从事心电和彩超,无放射性检查。

二、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1、噪声治理。污水处理站经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2、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医疗废物、检验废液与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医疗垃圾由牡丹江环达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定期清运进行处理,废弃活性炭由厂家回收。

三、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

黑龙江省嘉然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1、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2、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得到了妥善处置。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经研究,我局同意该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你单位应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它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东宁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东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16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