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1902278844 所属栏目 部门工作 发布日期 2019-02-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机构分类 应急局 体裁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市无雪风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现状,为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火灾安全隐患,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安委会决定在东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我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等防火重点区相对分散的现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境内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销售“孔明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370号)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城管部门要予以清查处理。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治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教育部门要在全中小学校开展禁止购买、燃放“孔明灯”专项教育。

七、新闻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广大市民宣传教育工作,严禁经销和燃放行为发生

八、各镇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正月十五期间,市场监管、城管、公安治安和消防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销售和燃放行为,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东宁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