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及有关情况说明
东宁市司法局
2018年9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第二章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章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七、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八、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章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37号),设立东宁市司法局,正科级规格,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等方面规划的制定并实施。
(二)负责全市普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社会法律服务市场,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
(六)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继续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九)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指导管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十)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服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基层指导股(公证律师管理股)、社区矫正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个派出机构:东宁司法所、三岔口司法所、大肚川司法所、老黑山司法所、道河司法所、绥阳司法所、城区司法所。核定编制38人。
三、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东宁市司法局局2017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东宁司法局本级。
部门决算单位名单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东宁市司法局 |
第二章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三、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章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公开01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本年收入471.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0.46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1.25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0.92万元。本年支出485.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4.06万元,项目支出131.67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6.89万元。2017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额与2016年相比,增加43.16万元,增加10.07%;原因增加了在职及离退休工资、增加政法津贴。2017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额485.73万元,比2016年增加76.43万元,增长18.15%;原因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涨工资、增加政法津贴。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460.46万元,与2017年年初预算比增加87.45万元,增加23.44%支出462.25万元,与2017年预算比增加89.24万元,增加23.92%,原因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涨工资、增加政法津贴;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2.25万元,与年初预算相比,增加89.24万元。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公开05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2.2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89.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62.25万元,占比为100%;
(1)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317.77万元,支出决算数为354.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42%,原因是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涨工资、增加政法津贴;
(2)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55.24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08.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5.85%。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公开06表)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54.06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6.2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27.90万元,占比为36.12%;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24.62万元,占比为6.09%。
(1)工资福利支出127.9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27.9万元、津贴补贴90.59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83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2.17万元。
(2)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24.62万元,主要包括:邮电费0.06万元、物业管理费0.14万元、维修(护)费0.87万元、会议费0.15万元、培训费1.1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26万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公开08表)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公开07表)
2017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与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原因为没有“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与2016年比无变化,原因为没有“三公”经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6年比无变化,原因为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6年比无变化,原因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与2016年比无变化,原因为没有使用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与2016年比无变化,没有产生公务接待费用。
本部门2017年度因公出国(境)0个团组,0人次,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公务用车购置量0台,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公务接待0批次,0人次,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62万元,比2016年度减少18.82万元,降低43.32%。主要原因是:2016年有补发交通费支出。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2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4.2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4.2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房屋734.36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0平方米,业务用房734.36平方米,其他用房0平方米。共有车辆0 台,其中,厅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0 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 台、其他用车0 辆;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设备0 台(套),其中:单价100 万元以上设备0 台(套)。
七、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我办对2017 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和县级专项支出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其中,自评价项目0,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万元。占部门预算项目总额的0%。
2、绩效自评价结果
我办自评价项目0个,项目全年预算数合计0万元。执行数合计0万元,完成预算的0%,绩效自评价平均得分0分。
八、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根据《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牡丹江市东宁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四、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支出口径: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参公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