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二、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三、申请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2.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3.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四、办理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宗教活动场登记申请。
2、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要求补充材料
(3)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核:提出意见
4、决定:局长办公会决定
5、告知
(1)即时告知相关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归档
六:办理地点
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418室
七、办理机构
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联系电话:0453-58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