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确认(初审)
二、设定依据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2号令)。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族规[2017]2号)。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申请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3.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填写《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填写并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填写并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填写并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并签字同意。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公民的生(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合法收养登记证书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和经手人签名);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填报并签署《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其扫描件电子版或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和经手人签名);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公民民族成份更改申请
2、受理。(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补正:申请信息有误或缺少要件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修改补正。
(3)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
A、B角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5、出具告知书 。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告知书或公民民族成份不予以变更告知书,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六:办理地点
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418室
七、办理机构
东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十、联系电话:0453-5850102